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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言"光污染"问题应及早立法规制

2012-06-25 作者: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炎炎夏日,除了日光,大都市中的人们还感受着霓虹灯、日光灯以及高层建筑玻璃墙的反射光。此类光照,给不少市民带来麻烦,市民们称其为“光污染”,有的愤而起诉。

  炎炎夏日,除了日光,大都市中的人们还感受着霓虹灯、日光灯以及高层建筑玻璃墙的反射光。此类光照,给不少市民带来麻烦,市民们称其为“光污染”,有的愤而起诉。

  夏日霓虹导致“夜未眠”

  “夏天家里经常开着门窗,外面的光闪到深夜,很影响睡眠。”6月初,家住济南市英雄山路130号院的杨女士反映,她家楼南医院的霓虹灯每天都会亮到很晚,这影响了她和家人休息。杨女士反映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光污染。

  杨女士的烦恼能解决吗?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城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限,只能通过协调当事方来解决,“霓虹灯到底该有多亮,没有标准,也没有相关规定授权城管部门管理这个问题。”

  与杨女士经历相似的,是上海的陆先生。2004年,陆先生入住浦东新区的房子不久,临近小区的上海永达汽车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永达公司)在停车场周围竖起了3盏路灯,整晚开启,其中一盏正好直射陆先生的卧室。有这样的“小太阳”整夜亮着,陆先生开始夜不能眠。

  陆先生十分苦恼,多次到永达公司反映情况,也多次向环卫等部门投诉。但一天天过去,“人工白昼”依然如故。

  2004年9月,上海市开始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于是,陆先生以此为依据,将永达公司诉至浦东区法院。但永达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只是普通路灯,不构成光污染。

  哪种情况是光污染?“如果进行一种活动或者从事一个行为对别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了,那么你就应该采取措施来减轻或者停止这种影响,这是最基本的生活规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告诉记者。

  根据民法通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等相邻关系,造成妨碍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终,浦东区法院判决永达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路灯,排除侵害。

  同样因光污染起诉而胜诉的,还有湖北省黄石市市民张先生。2011年,张先生以家对面酒店设置的6盏照明路灯以及激光灯严重干扰其家人休息、构成光污染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上述照明设施,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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