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扶持和鼓励我市LED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LED创新型企业认定资助 第一条 申请LED创新型企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通过自主研发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新产品);
(二)从事LED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应用、装备和器件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三)企业在东莞注册成立满1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研发人员不低于20%;
(五)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条 企业取得LED创新型企业资格后,市财政连续3年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15%的地方留成部分(包括市和镇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全部奖励。
第三条 LED创新型企业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LED创新型企业每年4月认定一次,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每年认定的LED创新型企业不超过20家。
第五条 申请单位需登陆http://www.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LED创新型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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