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摘要)
摘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或设立贸易分支机构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凭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购汇汇出手续,企业有自有外汇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具体办法请外汇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四、为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教育部门应改革现行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包括改革软件专业的教学模式,支持高等院校与国内企业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合作兴办软件学院;依托高校建立若干软件工程学院,可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其招生规模由学院自行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学习年限可不受工程硕士生3至5年的规定限制;创造条件,鼓励国内高校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高水平大学、软件公司和集成电路公司合作办学,其招生纳入工程硕士渠道;在软件学院和高校开办的计算机学科中率先实行完全学分制;鼓励办学单位与国内外著名的计算机与微电子公司合作,引入高水平师资等,以上具体办法请教育部制定。对经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允许其按办法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请你委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及对其真实性负责。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