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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摘要)

2004-08-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摘要)

  国办函[2001]51号

  国家计委:

  你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建议的请示》(计高技[2001]4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原则同意你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的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现函复如下:

  一、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同意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其中种子资金从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1999年以来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国债资金中统筹解决,并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具体办法请你委商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使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的进出口通关程序。同时,上述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具体规定请质检总局制定。

  三、为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均可参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策第230号)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一)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前三年自营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

  (二)前两年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向国家照章纳税。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国家规定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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