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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2015-02-04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杰、杨倩、宋世伟、付超、张浩然、雷蕾、方勇、覃小丽、汪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以上9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4,0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覃小丽、汪锋,回购价为6.15元/股,其他7人回购价为4.6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实施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4,000股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71,785,000股变更为271,631,000股。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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