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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股东大会吴长江惨败 海内外发起诉讼

2014-08-29 作者: 来源:腾讯财经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雷士照明的股东大会,被视为创始人吴长江与董事长王冬雷的一次正面交锋,不过吴长江最终缺席股东大会。尽管人未到现场,吴长江委派代理律师在现场派发“律师声明”,两人的争斗以一种出人意料的方式,在股东大会上展开。但九成以上的股东选择让吴长江出局。

  本律师还了解到以下事实:

  王冬雷先生的行为已经引起了“雷士照明”系关联下的广泛诉累:

  (1)吴长江先生已经依照“雷士照明”注册地开曼群岛法律,于2014年8月20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起了诉讼。

  (2)吴长江先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分别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3)吴长江先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追究王冬雷及其指示的社会闲杂人员暴力抢夺公章致使三人以上轻微伤和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

  (4)吴长江先生及有关高管基于公司重大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律师已依法启动对王冬雷等人强行冲击工厂现场、破坏ERP系统等,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报案程序。

  (5)吴长江先生还表示,将根据今后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所作出的不当决议,充分行使司法救济途径以保全个人及公司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6)吴长江先生沉重地表示,对于王冬雷先生是否还具备继续出任上市公司高管的资格、能力和品格,深表忧虑,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和各位股东慎重考虑!

  基于以上获悉内容和相关法律依据,本律师认为:

  1、万州工厂和惠州公司(即“惠州工厂”)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雷士照明”作为其股东和一个上市公司,有责任维护登记股东及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保障生产企业的有序开工。在无法定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下,不得直接干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王冬雷先生的粗暴行为,涉嫌严重违反中国法律。

  2、王冬雷先生当前的行为,涉嫌越权干预子公司经营,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亦损害了作为其股东的“雷士照明”的利益,更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雷士照明”作为一家公众公司,在王冬雷先生不当行为之下,广大股民的利益已经严重遭受损害。王冬雷先生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高管人员的尽职义务与职业操守。

  3、王冬雷先生指挥不法人员以暴力方式抢夺子公司的公章、证照等财产,并利用抢夺的公章和证照擅自冻结子公司银行账户。在暴力抢夺过程中,还造成子公司财产损害及工作人员人身伤害。王冬雷先生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此,本律师在此善良提示:

  1、无论股东之间或管理者之间发生何种矛盾,均不应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任何以私利而牺牲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以及供应商、代理商群体利益的人,都将是“雷士照明”的罪人。

  因此,本律师认为,在各方争议尚未最终获得司法裁决之前,作为原有登记的管理组织,有权力也有责任以最快的方式,让万州工厂和惠州工厂第一时间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建议在此次事件中的各方及相关人员,无论其立场如何,均应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而积极作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们愿意尽一切努力,在合法及合乎情理的基础上,推动万州工厂和惠州工厂在此特殊时期恢复生产度过难关。

  2、敬请“雷士照明”系相关股东、懂事及高管。本着对公司前途、品牌价值的维护、市场的稳固、生产安全和广大股民的利益之妥善保护。谨慎而正确地行使手中权力,高度避免因错误决定而造成“雷士照明”系在今后的一个漫长时期被诉讼所累,被私欲所吞,被人为掏空,最终导致一个庞大的“雷士帝国”轰然坍台的悲剧。

  结束语

  雷士品牌历经十余年的艰辛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今日已成为中国照明行业的领袖品脾。这一过程凝聚了雷士广大职工、代理商和相关参与者的辛勤血汗。当然毋庸讳言,也与以吴长江先生为首的实干集体的努力密不可分。

  成熟、高效的公司管理团队是企业的重要财富,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在公司高速成长的关键时期,个别资本方强横地斩杀企业管理团队,其中的利弊得失究竟该如何权衡?提请各位股东,基于对自己财产负责的态度慎重表决。

  最后,借此转达吴长江先生的问候:衷心感谢各位股东多年来与雷士品牌的风雨同舟!唇齿相依!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雷士品牌的关爱与支持!

  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

  熊智律师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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