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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股东大会吴长江惨败 海内外发起诉讼

2014-08-29 作者: 来源:腾讯财经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雷士照明的股东大会,被视为创始人吴长江与董事长王冬雷的一次正面交锋,不过吴长江最终缺席股东大会。尽管人未到现场,吴长江委派代理律师在现场派发“律师声明”,两人的争斗以一种出人意料的方式,在股东大会上展开。但九成以上的股东选择让吴长江出局。

  雷士照明的股东大会,被视为创始人吴长江与董事长王冬雷的一次正面交锋,不过吴长江最终缺席股东大会。尽管人未到现场,吴长江委派代理律师在现场派发“律师声明”,两人的争斗以一种出人意料的方式,在股东大会上展开。但九成以上的股东选择让吴长江出局。

  8月29日,雷士照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的议题是,罢免吴长江的董事职务及其在任何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职务。据悉,九成半的股东投下了赞同票。

  早在8月8日,雷士照明一纸公告更将这场“内斗”推向公众视野。董事会决议罢免吴长江CEO职务,由王冬雷担任临时CEO。

  公告称,董事会近期获悉,吴长江于2012年代表雷士照明附属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三家关联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维西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有限公司)各签署一份许可协议,授予三家公司使用雷士品牌权利,为期20年。

  随后双方分别在重庆、北京召开发布会,披露了两人长达两年之久的纠葛。双方互指对方利益输送,企图掏空雷士照明,但争论一直没有结果。

  8月29日的股东大会,被认为是双方的一次正面交手,记者在现场获悉,吴长江并没有出席股东大会,而是委托律师在股东大会现场派发“律师声明”。

  律师声明指出,王冬雷误导了雷士照明有关股东、董事及公众。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维西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照明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构成关联交易属于主观臆断。

  律师透露,吴长江已经依照雷士照明注册地开曼群岛法律,于2014年8月20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分别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附律师声明全文:

  本人律师通过吴长江先生口述及相关公开信息获悉。“雷士照明”现任董事长王冬雷先生于近日发出公告,通知于8月2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动议罢免吴长江先生在雷士照明的所有职务。对于王冬雷先生的该项动议,吴长江先生有如下申辩:

  1、王冬雷先生公开指责吴长江先生存在“若干不当行为”之言论,严重误导了“雷士照明”有关股东、董事及公众。其声称的内容所涉对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维西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照明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构成关联交易属于主观臆断。对此,吴长江先生严肃指正:

  (1)前述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首先不是“雷士照明”法人体自身的经营行为,而是由权利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公司”)作为许可方做出的经营行为。众所周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惠州公司”是“雷士照明”的子公司,依法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惠州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依法应由其董事会主持;惠州公司在日常运营中,依据其独立判断做出的经营决策,只要符合中国法律且有利于公司设立之目的,均不能随意被认为不当而加以简单否定,更不能借此作为弹劾吴长江先生相关职务的准据。

  (2)对前述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符合市场公平条件,业已由“惠州公司”收取许可费(这一事实有据可查),其最终反射为“雷士照明”的财务收益,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业绩。这一事实,“雷士照明”及其董事会应当予以公证认同。

  (3)前述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在实际使用和运营中,三家公司均不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相反,多年以来客观现实地扩大了“雷士”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并有效扩张了市场占有率。其应归功于“惠州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适当履职。

  (4)更重要的是,对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照明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早在2008年和2009年就已经开始。之后只是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一种合法递延。这一延续,只会使“惠州公司”获得持续而稳定的经营收益,不应恶意歪曲。

  (5)王冬雷先生基于个人私欲或狭隘恩怨,在明知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故意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及“雷士照明”有关股东及董事,试图诋毁吴长江先生行为不当,以先入为主,混淆视听之方式,瞒天过海谋求假象正义,以期达到解除吴长江先生的首席执行官职务和解除吴长江先生的董事职务。为自身下一步操控“雷士照明”奠定基础。

  2、2012年期间,吴长江先生因与“雷士照明”之其他财务投资人发生严重经营理念分歧,为了“雷士照明”系有关公司长期的整体利益,其引进了战略投资人王冬雷先生。经过多轮谨慎协商,与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双方交叉持股,即王冬雷先生(通过德豪润达)持有“雷士照明”部分股权,吴长江先生持有德豪润达对应的部分股权,以促成吴长江先生通过王冬雷先生在“雷士照明”的显名董事长地位,来达到经营管理权实现,以此避免与其他财务投资股东的正面冲突而保全“雷士照明”系的整体利益。同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互不干涉对方的经营管理,即在“雷士照明”中有关董事、董事长、总裁和管理层的提名,以及在运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决策上,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公司应当同意并支持吴长江先生的建议、提议并最终提交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相应地,吴长江先生亦在德豪润达的经营管理上同意并支持王冬雷先生的意见,保证二公司利益的平稳实现。自该协议签署以来,吴长江先生恪守双方协议约定,未向德豪润达公司派遣过一名董事或管理人员。

  3、2014年8月,王冬雷先生突然单方撕毁协议,纠集数百名社会闲杂人员,硬闯“雷士照明”在重庆的公司总部、“惠州工厂”总部、“万州工厂”总部,以暴力的方式强占公司管理机构,打伤公司职工,抢夺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捣毁公司财物……

  甚至利用其“雷士照明”董事长的身份,粗暴地宣布“雷士照明”的子公司,即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万州工厂”)停业,并单方关闭了万州工厂和惠州公司(即“惠州工厂”)的银行账户,还私自关闭了相当于全公司销售大脑的ERP系统,人为地将“雷士照明”赖以生存的两个生产基地置于瘫痪状态。对此,吴长江先生无比的痛心和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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