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纯的营销授权提升到品牌授权
摘要: 雷士照明与浙江华策的解约事件,不仅受到中国照明行业人士的高度关注,也吸引了众多专家学者的眼光。作为知识产权和商标应用领域的专业人士,王建良律师从专业的角度,阐述了品牌授权的意义,点出雷士照明与浙江华策解约事件中的授权不当部分,为解读该事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厂商关系不是一种单纯的合作关系,一方面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目标消费者等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几种关系并存。近日在灯饰市场上的厂商雷士与代理商华策因合作关系传出纠纷以来,大家分别从市场营销、渠道建设等多种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探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品牌授权的角度来分析厂商关系从单纯的营销授权提升到品牌授权。
通过对雷士与华策纠纷中的授权书分析,可以看出该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授权华策作为运营商,表面上是对运营商的授权和控权,实质这份授权书上对于雷士品牌的授权,既没有明确品牌授权的具体范围,也没有看到有关重要品牌授权的相关细节条款,更没有约定双方对品牌的责任和权力,这为双方后来的授权运营纠纷埋下了隐患。
在厂商合作关系中,厂家依自己的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周期的不同,为了一个共同打开市场的目标而与经商销商签署各种战略合作关系,更重要是要将自己最有价值且会不断保值和增值的品牌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也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利。品牌权利人通过对品牌进行有效合法的对外使用许可授权,通过被授权许可方不断的打开市场和维护客户的关系,不能只重视市场的开发,而忽略对品牌统一有效的控权和授权。经销商使用品牌初期,在开发市场上投入大量的广告、促销活动等各种营销手段都是持续不断地对品牌价值的投入,这些投入有时完全由代理商自行完成,而最终受益的是厂家拥有不断增值的品牌,而代理商没有拥有品牌。但代理商的确对品牌持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在对品牌授权条款不明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出现因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对品牌拥有不断增值的价值看法不同,由此经常产生纠纷,从而影响厂商双方在市场开发中的合作关系。
商标不仅是一种产品的标识。它是权利人经营管理不断创新、质量控制不断创新、广告宣传不断创新、经销策略不断创新等综合投入的反映与社会成果的体现。即使作为某种标志,商标起到了降低消费者搜寻产品成本的作用,从这一点来说商标至少是引导消费者去购买、乃至反复购买某种或某些企业产品的标志。这是商标权利人与商标在市场使用和推广中共同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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