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指引应对贸易摩擦
摘要: 新一期政府公报以部门文件形式公布了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同时还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包括了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指引手册(简称应对美国“337调查”)。
三是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由于大多数“337调查”案件必须在不到12个月内结案,相比之下,诉诸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一般要几年才能有结果,“337调查”作为排斥竞争者的有效手段非常受美国企业青睐。这种快节奏显然对起诉方有利,因为利用该程序可尽快阻止国外竞争对手、美国进口商或分销商在美国继续销售国外产品。与之相反,这对被诉方极为不利,因为被诉方必须在很短的最终期限前满足事实发现要求和作出其他实质性的答复。所以,如今“337条款”诉讼已经成为美国公司对付外国公司的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
四是制裁措施有效期限长。“337调查”制裁措施中的永久性排斥令,由于是针对侵权产品做出的,因此,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先决条件消失之前,排斥令就始终有效。有时候,这种效力可能会持续到该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的效力有多长,永久性排斥令的效力就能持续多长。
五是打击面广。“337调查”的制裁以阻截产品进入美国为目标,因此,只认产品不认人。由于“337”在裁定时有权颁布“全面排除令”,也就是说,中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裁决可全面禁止中国某类产品的所有出口。
六是应诉费用高。“337调查”的律师费通常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而且一般难以事前估计,“337调查”实际上是一个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交锋越激烈,程序就越复杂,律师费用就越高。从现有的中国案例来看,应诉费几乎没有低于百万美元的。
手册指出了降低遭遇“337调查”的风险和应对策略:(一)加快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消除对外国技术的依赖性。(二)充分利用法律和国际公约保护自有知识产权。一方面要在国内依法申请和注册专利,另一方面,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三)做好市场调查及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大批量生产建立于美国专利技术基础上的产品前,应认真作好市场调查及知识产权检索工作,充分了解该知识产权的注册使用情况,搞清知识产权转让人的权限,以免卷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当前,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遭遇“337调查”,较有名的就有思科诉华为公司事件。不久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发光二极管(LED)发起了“337调查”,此次“337调查”涉及的4家中国企业全部是广东企业,其中有3家是深圳企业。“337调查”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我国企业应寻找通晓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专业机构和专家寻求帮助。(编辑:P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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