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指引应对贸易摩擦
摘要: 新一期政府公报以部门文件形式公布了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同时还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包括了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指引手册(简称应对美国“337调查”)。
新一期政府公报以部门文件形式公布了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同时还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包括了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指引手册(简称应对美国“337调查”)。
该调查本质上是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为本国产业提供的行政救济。由于主管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需要对被指控的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制裁决定,因此,人们习惯将根据“337条款”所进行的一整套行政调查、审理、制裁活动统称为“337调查”。
手册指出,综观“337调查”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措施,其特点和影响如下:一是非常低的立案条件。根据“337条款”的要求提出调查请求,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只要证明原告在美国本土存在经过注册有效的知识产权,无论权利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即使该涉案产品本身在出口国拥有知识产权,只要是没有获得美国知识产权的注册,就都符合立案条件。由于“337调查”不提供赔偿损失机制,因此立案时无需证明该知识产权在美国本土已经遭遇到了实际损害,或存在的损害程度。这样低的立案条件使得越来越多的美国知识产权拥有人利用“337调查”阻止外国产品的进口。事实上,启动“337调查”并不困难,几乎所有的诉状在递交后都得到委员会的启动调查。
二是法律风险低。“337调查”的裁决结果是ITC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作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断,即使判定被诉方不存在侵权或不公平贸易行为,也不会要求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一旦ITC对涉案产品作出违反“337条款”,构成不公平贸易的裁决,对原告来说就可以轻易地将竞争对手挡在国门之外,阻止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即使产品已经进入美国市场,也可以请求ITC颁布“停止令”,使得这些产品无法进入销售渠道,甚至进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由于原告方可以很低的法律风险,赢得非常巨大的利益回报,“337调查”正逐渐成为美国企业常用的一种贸易保护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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