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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强:城市照明管理发展20年

2015-06-23 作者: 来源:阿拉丁杂志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熊志强,从事照明光源企业的光源制造技术管理、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共45年,原徐州市夜景照明管理处书记、处长、总工,组织了历年来徐州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规划设计、招标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

  熊志强,从事照明光源企业的光源制造技术管理、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共45年,原徐州市夜景照明管理处书记、处长、总工,组织了历年来徐州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规划设计、招标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现任徐州市泛亚照明设计研究工作室设计总监,中国照明学会高级会员,CLDA高级会员,中国装饰照明行业专家组特聘专家,中国景观照明专委会特聘顾问,住建部干部学院特聘讲师,四川美院艺术照明外聘讲师,国家首届中级照明设计师,第一批高级照明设计师、国家高级环境艺术师,2013年阿拉丁神灯奖评委。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城市照明行业走过了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20年,城市照明管理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20年。

  从城市“亮化”到城市照明

  上世纪90年代初从上海外滩等地率先发起的照明建设,到90年代中期起逐步在全国各大城市和东南沿海城市推广开来。不过,那时候不叫“城市照明”,而是被赋予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亮化工程”、“光彩工程”、“霓虹灯建设”等名称。在城市“亮化”推广开来的近10年之后的2004年,当时的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第一次提出了“城市照明”的概念,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对城市照明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2010年5月,当时的住建部部长姜伟新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正式发布《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并自 2010 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次以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提出了“城市照明”的概念,明确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这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城市照明品质的提升要求和城市照明管理活动的深化。

  从自发建设到政策引导

  “城市亮化”建设初期,各地城市出现了盲目自发建设、追求炫彩奢华、盲目攀比亮度等现象,照明行业市场也在此时迅速膨胀,一些城市和地区出现了“低价竞销、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风潮,既缺少城市照明的精品佳作,也造成了严重的光污染和能源浪费。

  对此,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城市照明建设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和引导:

  1996年10月,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和机构制订了《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在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和有关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在“九五”期间共同启动了旨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照明质量的“中国绿色照明工程”;

  2004年,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第一次提出了“城市照明”的概念,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法规和标准体系”,依法对城市照明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强调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将绿色照明列为我国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

  2006年7月,建设部制定颁发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

  2009年初,科技部联合六部委推出“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

  2011年11月,住建部制定颁发了《“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建城[2011]178号);

  ……

  这些政策文件的发布和施行,逐步有效地扭转了存在的问题倾向,城市照明逐步走向正规建设的轨道。

  从各自为政到法规完善

  虽然政策引导对城市照明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法律效力来讲,从各城市各地区的执行力度来看,还是难以起到指令性的、强制性的作用。因此国家相关部委也在不断研究,进一步加快了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步伐: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节约能源的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对国民经济建设各方面的能源节约作出了法律规定;

  自 2010 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不同于原建设部颁发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照明管理的法规文件,是我国城市照明管理法制化建设重要的里程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涉及到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城市照明管理活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依据,是实施城市绿色照明工程的保证。

  从分散管理到相对集中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城市“亮化”(后来的景观照明)大多是由城市的市容部门主管,之后在全国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的管理机制和机构:除了市容和路灯管理部门,还有建设、园林、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甚至电力公司承担管理职责,而道路的功能照明则多为市政、建设部门管理。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的管理责任: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目前,各地的城市照明虽然还分属不同的机制和机构管理,不过,一是国家和省级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已经由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二是许多城市已经逐步将城市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集中到一个部门,相对集中了城市照明的管理,逐步理顺了管理机制。

  从照明理性到理性照明

  把握城市绿色照明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反映了照明的理性; 实施城市绿色照明的科学规划和建设管理体现了理性的照明。

  城市照明的理性包括三个方面:国家的法规政策、行业的标准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20年来,我国城市照明的理性不断成熟、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城市照明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体系,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也被潜移默化地提升。

  (一)法规政策

  ?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

  ? 《“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建城[2011]1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2010年实施)

  (二)标准规范

  ? 2006年,《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颁布实施;

  ? 2008年,《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颁布实施;

  ? 2012年,《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修订),颁布实施;

  ? 2013年,《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修订),于2014年开始实施。

  ? 2015年,《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稿)完成。

  (三)职业操守

  这绝不仅仅是指照明从业者的职业操守,更重要的、起决定作用和主导作用的,是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公务人员的职业操守。

  ? 国家政策的贯彻靠地方政府的重视和落实;

  ? 法律规章的实施靠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作为;

  ? 标准规范的执行靠行业人员的掌握和运用。

  城市照明的理性引导着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理性的照明。

  城市照明管理发展20年——以“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发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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