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案开庭 律师称和解可能性大
摘要: 此次公开审理的系515名投资者诉讼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索赔约6200万元。对簿公堂的双方律师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激辩……
其次是实施日的分歧。原告律师认为这三个日期分别是10年7月15日;被告律师则认为实施日为2011年11月8日,实际上,实施日期将决定索赔资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才能构成因果关系。
法律人士指出,在揭露日无异议的情况下,实施日越早意味着索赔时间范围越大,那么索赔的人群越多,金额也就越大。
双方激辩的第三个问题是,佛山照明的信披露问题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被告律师陈述表示,佛山照明对于关联交易的隐瞒,因金额未达到重大事件的标准,也未主观上对财务数据或事件进行篡改,性质上只构成‘未披露的非重大事件’。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构成虚假陈述,那也只需对揭露日之后的投资差额即损失负责,而不应对揭露日之前的投资差额负责。
对此,原告律师吴立骏反驳称,如果说对方律师陈述的‘只是隐瞒关联交易,不构成虚假陈述,不需对投资者负责’的观点是佛山照明的观点,那建议佛山照明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关联交易为利益输送埋下隐患,是证监会治理的重点,这是直接导致佛山照明股价下跌的原因。
被告说指出,只有重大事件才能导致股价的涨跌,一个信披上的瑕疵,不构成虚假陈述。
第四个方面是对于投资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的分歧。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原告提供的投资人身份多为复印件,尤其是交易资料均为证券机构提供,而机构没有出具这些资料作为法律证据的资格,只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出具。对此,原告律师认为中登公司出具资料需要大笔费用,这会增加投资者的费用,有为难投资者的嫌疑。
最后,双方律师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存在争议。被告律师认为,首先,佣金千分之3不合理,每一个机构的佣金都不一样,全部按千分之3计算不合理;其次,利息的计算不合理,原告方按照第1笔买入到全部卖出的总投资差额作为基准计算,这对被告不公平,应该分笔计算。
最后,被告方再次强调原告提供的资料问题,并认为原告并未完成举证,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双方最终都在当庭表示愿意调解的意向,鉴于双方均表示有和解意向,审判长提议被告方在一周内拿出调解方案,若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法庭将进行宣判。
开庭结束后,被告律师婉拒了记者的采访,原告的两位律师均表示,10日的状况和开庭前的预期差不多,吴立骏律师认为:和解的可能性非常大,毕竟双方都需要投入较大精力,有好的解决方案当然希望了结。
截至发稿,佛山照明报10.09元,涨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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