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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LED屏晃花司机眼 各部门称无法规可循

2013-11-07 作者: 来源:新文化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在长春市各主要商业、闹市区,流光溢彩的楼体大型LED屏幕就开始频繁变换、跳跃、闪烁着各种颜色的广告,吸引着来往的人流。

  负责公司

  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屏幕亮度

  11月5日,针对此事,记者来到了人民大街与重庆路交会处的一大型购物中心进行采访。

  企划部的工作人员说,楼体外的LED屏幕,广告招商、屏幕的控制是由一家名为“领翼”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的。

  该公司工作人员温先生证实,此购物中心楼体外的LED屏幕,的确是由他们公司进行操控。

  “楼体外的LED屏幕,是由市容环卫部门审批通过之后,再进行投入使用的。”他说,公司每天负责LED屏幕广告的播放,但对于屏幕的亮度,并没有具体范围的限定。

  “白天的时候,我们会将屏幕的亮度指数,保持在50至55左右,到了晚上,会将亮度降低,调至45左右。”他说,公司对于LED亮度的调控,会根据每天的时间变化、天气情况做出调整。对于市民反映的,夜晚屏幕太亮晃眼的问题,温先生表示,如果情况属实,可以考虑将屏幕亮度调低。

  审批部门

  亮度强弱并无硬性规定

  记者了解到,长春市对于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的审批,是由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市容管理处一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室内户外LED的投放,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手续,“若有需要,可提出审批申请,审批员会对LED投放的地点等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提出申请的户外LED大小、亮度强弱等要求,该工作人员表示,审批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硬性规定。

  审批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目前,对于长春市户外LED的投放已经暂停审批。目前有些街路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设置LED电子显示屏。为了整治此情况,暂停户外LED的审批。凡未经批准的,由所辖区负责组织拆除。对于户外LED所带来的光污染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可联系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

  未被列入污染防治范畴

  随着城市亮化的推进,光污染渐渐为人们所熟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工作人员张先生说,光污染的现象并不少见,且具有一定危害性,但光污染还没有被列入环境污染防治的范畴,目前国家也没有对于光污染的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尚未出台。 “因为没有相应的标准,所以环保部门很难介入监管。”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

  目前尚无相关环保法规

  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郭律师表示,我国的《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某些条款或可作为依据。如《民法通则》中对“采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条文仅仅是作为发生“光污染”纠纷时候普遍意义上的法律依据。 “到底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污染?光辐射到什么程度为违法光污染?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到底由哪个部门实施监管和实施处罚?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法律规定。”郭律师说。

  他山之石

  国内

  上海:上海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是我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环境照明,要求光源和灯具按照亮度分区进行限制,明确了“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

  北京:2008年4月,北京施行了《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其中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进行交通安全评价,还规定了主干道两侧显示屏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另外,还实施光污染方面的地方法规,其中明确规定,在居民楼上等某些特定场所安装和使用某些强光源为光污染。

  国外

  美国:美国的光污染防治法规,以州的形式制定。至今已经有十几个州制定了相关法规。新墨西哥州颁布《夜空保护法》,规定室外照明要安装适当合理的装置以防治光污染,并对违法者处以罚款式的处罚。日本:1998年11月完成关于光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其中,对社区、企业与居民在光污染防治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要求广告照明不能使用探照灯或激光光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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