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股民索赔规模或创造历史
摘要: 多次报告披露不实,佛山照明身上的关键词从“现金”变成“陷阱”。究竟有多少投资者购买了这支股票,存在多少损失,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字。
“现金奶牛”变味遭处罚
对于稍有点投资经历的股民来说,佛山照明都是一个如雷贯耳的名字。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戴着“中国灯王”、“现金奶牛”、“金牌董秘”等诸多光环,佛山照明是证券市场的明星股票。然而随后而来的年报造假门,让这家口碑极佳的公司,蒙上一层阴影。一系列公告,也将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逐一呈现出来。
2010年7月5日晚上,佛山照明发布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9 号-《关于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3年3月6日晚上,佛山照明发布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于2013 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 号)。处罚决定显示,佛山照明存在以下虚假陈述行为:一、2010 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一)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三)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1、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2、未依法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事项;3、未依法披露向关联方收购股权事项。二、2011 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一)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二)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由此,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都接受了各自处罚。
2010年7月至2012年月间持股多有索赔机会
随着证监会处罚决定的出炉,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索赔征集也开始在全国各地展开。事实上,早在2012年11月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时,有媒体已经开始进行维权预征集,名为《佛山照明信批被调查 股民索赔准备需知》的报道被网络广泛转载。
行政处罚公开后,投资者索赔进入司法程序有了必要的前置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已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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