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华:“四个难以为继”广东推全国首部自主创新法规
摘要: 广东为何率先出台该《条例》?将给广东的产业升级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就此,南都专访广东省科技厅厅长李兴华,详谈其出炉背景。李兴华表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试验田,如今广东站在了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率先在“自主创新”领域立法先行先试,对广东乃至全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都有着重要意义。
“人员费”提高到30%
记者:广东研究开发经费占G D P比重过去一度偏低,对于提高科研经费及科研人员待遇、引进人才等方面,该《条例》有哪些新措施?
李兴华:由于广东G D P总量大,研发经费占比相对较低。这些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研投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06年该项支出为313.04亿元,2010年增至808.7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6%,高于1.75%的全国平均水平。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要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2015年全省应当达到2.3%以上,并逐步增长。关于科研人员待遇(人员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科研投入重物轻人,项目经费中人头费支出偏低,一方面影响了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人员费比例的不足造成了最终科研经费使用的不合理。为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百分之五十。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将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记者:《条例》如何推动广东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李兴华:在人才方面,《条例》对创新型人才用专章进行了规定,将创新型人才建设的配套政策、人才激励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格局。第一,实施人才规划、保障人才投入。第二,加强人才培养。第三,强化人才引进。人才竞争是一场从未停止过、不见硝烟的战争。我省必须抢占人才先机,大胆引进和使用海外高水平拔尖人才,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粤工作、创业或以多种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第四,鼓励人才交流。第五,优化人才服务。引进人才靠制度,留住人才靠服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创新型人才认定、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办法。从立法层面为我省进一步培养、引进、服务人才提供法制保障。
高新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
记者:广东产业体系比较复杂,各类产业对自主创新有不同需求。对于传统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自主创新,《条例》对有没有规定不同的细化激励措施?
李兴华: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一是制定指南,促进高新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二是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其发展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更注重品牌和技术,要从产业链的低端上升到产业链的高端。广东专业镇的发展,是我省改革开放近30年来极为有价值的探索之一,其不仅是广东区域发展的重要节点,而且成为一种跨区域的产业集群,形成专业镇主导产业之间相互依托、促进的互动关系,形成更高层次的主导产业群体系。在总结我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要大力发展专业镇和产业集群。
记者:《条例》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的技术提升,有哪些具体措施,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李兴华:《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这是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条例》在地方性立法中重大突破和探索。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主品牌与区域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产学研对接,解决“两张皮”
记者:不少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无力在科研前期大量投入,对此,《条例》有哪些措施来支持企业创新?
李兴华:为鼓励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条例》提出了多种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支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实施共享;第十四条则就如何实施共享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一规定,不但具有指导性,更加具有操作性。
二是积极制定金融政策。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记者:在深化产学研合作,以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条例》有哪些促进措施?
李兴华:一是将产学研上升为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进行规定。二是促进产学研合作。第十六条将产学研合作纳入立法规定,彻底解决成果创造与成果转化相分离、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三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人员交流。四是加强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提供有效依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同时,明确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净收入三成奖励创新者
记者:《条例》如何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李兴华: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是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设立专章。一是创新利益分配机制。第二十七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二是加大成果转化奖励力度。第三十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者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或份额,奖励该项创新成果完成人或转化人。最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是我省在上位法最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基础上,实现的突破和创新,目的就是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积极性。
三是强化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创新成果转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
记者:如何保证《条例》在实施中落到实处?
李兴华: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二是研究出版《条例(释义)》。目前,省人大法工委、省科技厅正积极联合研究起草《条例(释义)》一书,并于《条例》正式实施时同步推出此书。三是加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我们将以条例为指导,加紧研究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确保将条例中的各个“高含金量”的规定落到实处。来源: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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