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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日渐严重 相关政策何去何从

2009-11-17 作者:admin 来源:帮看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一家公司在所属的一个展示大厅外墙边上安装了几盏亮度极高的照明路灯,每天晚上7点开始灯火通明,彻夜不息,直到第二天清晨5点才渐渐隐去。

  一家公司在所属的一个展示大厅外墙边上安装了几盏亮度极高的照明路灯,每天晚上7点开始灯火通明,彻夜不息,直到第二天清晨5点才渐渐隐去。这路灯一照对公司而言倒煞是气派,可苦了周围的居民。强烈的灯光透过窗户直射居民的屋内,满屋子如同白昼,使人难以睡个安稳觉。

  一户居民为此把这家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拆除这几盏路灯,停止和排除对他的光污染侵害,公开向他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元。他的理由是:根据上海市城市环境照明规范,外溢的灯光不得射入居民窗户,干扰居民休息。而这家公司安装的路灯所发出的强烈灯光,已经造成自己晚上失眠,白天烦躁不安,影响工作效率的后果。公司对此却不以为然,认为这是自己经营场所的正常环境照明,不仅不构成光污染从侵害这户居民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还方便了临近居民夜间行走。

  这起案件看似一般,但实际上却是一起比较新颖的案件。市二中院长期审判赔偿案件的资深法官张铮说:首先,这是一起因光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通常我们参照相邻关系或者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依照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第二,此类案件的侵害结果通常很难判断,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以下四点作为判断标准: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或地方标准中的建议性规定;若无前两项规定,则依据专业部门的鉴定结论;凭法官的社会经验与常识,依据公众的普遍认同度及损害程度做出判断。针对本案而言,上海市地方标准对居民小区内的环境灯光强度作了规定,涉案灯光从光源与民居的距离、光照的强度、开启的时间几方面考察,我们认定它已经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构成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存在损害人体的可能性。尤其要指出的是,涉案公司的路灯光不是因社会公共事业或政府公共行为所导致,而是公司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所需,因此居民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要求应当给予支持。至于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则因为公司的行为没有对该居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居民也没能举证证明他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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