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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灯具专利 面对侵权LED照明企业该怎么做?

2015-07-28 作者: 来源:灯饰照明共享联盟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灯饰与照明的专利维权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灯饰产品基本上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照明产品以实用新型为主,外观设计专利为辅;同时,也会有一些发明专利。从我法律的角度厘清专利维权中值得明确的几个问题。


  二、专利申请与维权之间的关系

  专利的申请通常是由商标专利事务所进行,而专利维权则由律师负责,本人在处理多起专利维权中发现,因为专利权人将专利申请事宜全权交给了商标专利事务所,而有一些专利事务所在申请阶段片面考虑到申请方面的事宜,而未考虑维权方面的事宜,因此,在维权时发现权利要求书表述不明等问题,难以维权。

  个人以为,一个不能用来维权的专利申请,就是无效的专利申请,因为它不能起到保护和维权的根本目的。因此,建议在专利申请时还是让律师介入审查比较好,这叫未雨绸缪。

  三、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之间的关系

  曾经有朋友问我,如果是做灯饰的企业,能否以版权登记代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从灯饰外观设计保护的角度来看,只有灯饰外观设计图片才与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可能重合的地方,进而考虑采用版权登记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中哪一种方式进行外观设计保护比较合适。

  虽然版权保护的时间保护期很长(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且版权登记的费用很低(版权登记的费用一本也只有几百元),相比之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只有10年,一款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就要几百元。

  但是,版权保护的角度是图片本身,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该图片用于商业用途使用;而外观设计专利虽然通常也是通过图片的方式表现出来,但其侧重于对图片中灯饰照明产品结构设计的保护,因此,二者虽然有时表现形式是相同的,但是实际上保护的着眼点却有很大差异,不可互相代替。

  四、“打假”与专利侵权的不同

  经常有朋友跟我说“我要‘打假’”,但仔细一听,才知道他是要做专利维权。真正意义上的“打假”,应当解释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所谓的“假”实践中基本上是指厂家或者商家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他人商品的行为,侵权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灯饰照明行业,我们看到的打假行为基本上就是如雷士、欧普等企业的打假,针对仿这些知名企业品牌的假冒行为,不同于互相抄袭产品样式的专利侵权行为。

  由于假冒他人产品的行为侵犯的多是使用他人的商标,容易判断,因此很多企业都是联合工商、公安联合执法,效果明显。

  而专利侵权则具有隐蔽性,侵权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判断的工作,因此,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多是以诉讼维权为主,很少有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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