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节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四、建立过程监管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的全程监控
(一)过程控制是确保建筑节能达标的的关键环节,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启动问责机制。市、区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强化对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现场材料、实物质量及节能竣工验收进行严格把关,对不执行或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应报主管部门启动执法查处程序。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按规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查验;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节能材料、产品,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按技术规范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及技术规范编制监理实施大纲和实施细则,按审查合格的实施细则实施工程监理,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应进行旁站,并留影像资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规定要求的,应要求其改正。
五、建立检测监督制度,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行为监管
(一)凡外来检测机构须在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4011—2007)对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进行检测,出具合法检测报告,杜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及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
(二)监理单位应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进行认真核实。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的检测数据,应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
六、建立分部验收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的验收监管
(一)自发文之日起,全市中央空调、太阳能和节能照明等纳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畴。
(二)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组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及管理单位等组成。须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做好检测。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七、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属商品房开发的项目应同时在售楼部的醒目位置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按设计要求进行公示。
八、加大推广力度,积极应用浅层地源热等可再生能源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对有条件的公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政策和要求进行引导,积极开展浅层地源热泵的建筑应用。
九、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责任目标考核
(一)强化责任目标管理。我市将继续执行《张家界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张建发[2012]29号)
文件,年度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建设局也应将建筑节能管理目标纳入目标考核指标范畴。同时,实施建筑节能基本情况季月报报送制度,各区县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每月4日前上报上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进展信息数据,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和上年度数据。各区县建筑节能相关数据报送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诚信档案。把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测等责任主体纳入建筑节能质量信用档案管理,对相关单位和机构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作为确定抽查频次、奖惩及评先评奖的依据。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及对其真实性负责。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