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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7-03 作者: 来源:张家界政府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节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建发〔2014〕54号

各区县建设局、局属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节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加强建筑节能的审查备案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建筑节能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相关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包括屋面、墙体、门窗、楼地面等节能措施,以及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物能耗和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建筑节能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建筑节能相关图纸应规范、齐全。

  (二)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章节。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的,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加强建筑节能信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等行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不合格,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建筑节能计算书,电子文档及《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报送到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二、建立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制度,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管理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全省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我市应按照《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要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到2020年,全市3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建立入场见证制度,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管理

  (一)各项目使用单位要认真把好建筑节能材料入场关。节能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各类节能材料在进入工地现场前应严格按图纸要求及相关规定,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目录范围内,向使用单位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登录备案目录证明,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各区县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目录登录备案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的门、窗一律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节能门、窗,遮阳系数、窗墙比限值、外墙气密性等取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三)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产品及材料的管理和抽检力度,每年度对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材料取消其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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