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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照明企业面对疫情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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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 作者: 来源:中照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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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个春节,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不同寻常。如何在此期间开展合规经营、防控风险也成为当下照明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这个春节,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不同寻常。疫情的最新动态时刻牵动着国人的心,也让众多的企业忧心忡忡,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确定本次疫情构成了“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来自195个缔约国的疫情监视、旅行和贸易限制等措施不可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如何在此期间开展合规经营、防控风险也成为当下照明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对此,邀请了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法务部部长范照远律师来解读疫情期间企业应该了解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复工问题

  1、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 “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

  答:不可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8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其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油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 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 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 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该规定的时间晚于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至 2月 2 日)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形,企业应遵 照执行。

  2、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承担责任?

  答:会。

  (一)行政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一般企业因为没有遵照执行通知提前开工,导致单位员工涉及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等后果,则企业负责人可能触犯该条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加班问题

  1、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强制安排加班的,时长有何限制?

  答: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36 小时。

  依据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工资问题

  1、员工为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视同正常出勤,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人社厅 5 号文件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工资如何支付?

  答:原则上支付病假工资,隔离期治疗结束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遵医嘱休病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规定,病假工资可以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3、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该3天员工未上班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员工上班的,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原本 2020 年的春节假期截至 1 月 30 日,现延长至2月 2日,且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由此来看,延长的3天假期非法定节假日。其中,2月2日本就是周日,属于休息日, 1月31 日、2月1日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属于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该 3 天职工未上班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期间职工未休假的,企 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 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 广东省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 例》、《疫情防控通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5号文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 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5、2月10日后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疫情防控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广东企业停产的第一个月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向员工发放工资,第二月起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广东地区标准支付生活费。

  四、合同问题

  1、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答:不能。

  在隔离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隔离期期满为止。依据为人社厅 5 号文件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顺延期间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建议单独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构成又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构成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用人单位可否与医疗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员工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期满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对拒不接受检查或隔离的员工,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并不会明确将拒不接受检查或隔离罗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此情形下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似乎依据不足。但员工此种行为会实际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对于存在恶意逃离武汉等严重情形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向公安举报,因员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行为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到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4、因为疫情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不能正常履行怎么办?

  答:如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

  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二是应提供证明,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三是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四是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此外,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审视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地援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无法履行之境况、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合同责任得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五、捐赠问题

  1、目前大批企业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在捐赠过程中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答: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则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有撤销的条件。

  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六、员工医疗问题

  1、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必须进入医疗期?

  答:不是。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 2 条的规定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患病不必然进入医疗期,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时进入医疗期。对于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而言,如需要长期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

  2、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 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用工问题

  1、员工因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劳动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通知》规定:“对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规定,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具体操作可待相关文件出台后参照执行或咨询广东省及各市人力资源与社保 局。

  3、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答:广东省内地区尚没有相关规定。建议省内的用人单位提前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事宜,并保留相关证据,待相关政策明确后再作处理。

  八、工伤问题

  1、员工被派往武汉等地出差而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各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视同工伤的认定有所差异,例如广东省、河南省对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后感染疫病的,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视同工伤。

  九、假期重叠专题

  1、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年休假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本次全国性特殊休假不应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应当顺延。

  2、婚假、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答:无明文规定,是否顺延由用人单位按规章制度确定或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3、广东省内企业停工(2 月 3 日至 9 日)属于何种性质的假期? 与年假、婚假、产假等假期重叠如何处理?

  答:这属于省级政策性临时停工。停工期的假期重叠问题尚未明文规定,在政策尚不明确前,企业可以先行分别按照年假、婚假等执行。

  本次广东省级政策性临时停工期间共 7 天,其中 2 月 3 日至 7 日(5 天)原为工作日,2 月 8 日、9 日为休息日。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停工期的假期重叠处理问题。目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重叠期间劳动者请假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对请假进行审核。停工期的假期重叠部分,在政策尚不明确前,企业可以先行分别按照年假、婚假等执行。

  十、中小企业如何应对此次疫情?

  对于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功兵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企业要稳定资金,密切关注和合理利用疫情期间金融信贷政策,保障企业资金流稳定。资金流是企业得以正常运转的血液,但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资金流可能因停产停业而受到严重影响。

  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疫情期间的金融信贷政策,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及时向金融机构报送企业经营财务、产销状况、资金缺口等情况,同时,对于企业已近贷款期满的资金,争取展期,以保障资金流充足稳定,使企业能顺利度过疫情难关。

  其次,中小企业应积极、认真梳理和分析企业的现况,从稳定客户、降低成本费用、创新营销模式等众多方面,争取开源节流。除可能的外部资金支持外,一方面,企业应控制所有非必须的现金支出,尽可能争取较长的应付账款的支付周期,适当拉长支付时间。另一方面,控制成本和费用,系统梳理成本结构,和供应商积极沟通,争取支持,降低成本,提高毛利率。系统梳理费用结构,能砍掉的费用砍掉,能减少的费用减少。

  再次,稳定员工,妥善管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防范用工纠纷。受疫情的影响,企业可能会出现员工被隔离、被确诊治疗,不能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等情况。此时,企业应做好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避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带来法律风险,同时也维护好企业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关系。

  最后,做好复工疫情防控,保障员工工作安全。此次疫情预计会持续数月,企业应做好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做好员工的防护准备,避免因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议企业在复工后,做好员工疫情排查工作,为员工提供口罩、手套、测温仪器、消毒药水等防护物资,加强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做好预防疾病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疫情防护知识,并畅通与地方政府和医院的沟通渠道,防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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