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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索赔案” 再次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2014-03-19 作者: 来源:投资快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过,记者就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出了解,其近日代理多位股民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不断提起管辖权异议甚至上诉是证券民事维权案件中,被告公司惯用的拖延时间的手段。备受投资者关注的佛山照明索赔案,似乎也无法逃离这样的“老套”情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过,记者就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出了解,其近日代理多位股民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做为证券市场曾经的明星股,中小股民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备受各界关注。多位股民就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赔偿获法院受理,佛山照明早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佛山照明就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根本无管辖权,佛山照明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无疑为拖延时间之举。

  事实上,这样的手法,其实也拖延不了太多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该案诉讼时效还有近一年,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时间仅为三十天,受损投资者仍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已有过千的股民向佛山照明起诉索赔,索赔金额已超过1.6亿元。

  提醒广大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佛山照明股票打印至2013年1月31日止),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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