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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年内或产生结果

2014-10-10 作者: 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昨日,引发广泛关注的股民诉佛山照明(000541.SZ)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又有最新进展,多位律师接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要求在下周三之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自所主张的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和原告股票投资对应情况等。

  昨日,引发广泛关注的股民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又有最新进展,多位律师接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要求在下周三之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自所主张的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和原告股票投资对应情况等。

  宋一欣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案或将在2014年内产生结果。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7月上旬、8月下旬,广州中院分两批安排近千起佛山照明案开庭,涉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亿元,在庭审结束后,这些案件进入静默期。

  宋一欣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这次法官联系原告律师,主要是因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佛山照明存在七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众多原告投资佛山照明股票情况各有不同,因此,法院要求各原告进一步明确自己是因为佛山照明某一项或某几项信披违法行为侵权而遭受损失。

  宋一欣律师和厉健律师均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足以确认佛山照明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且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时间上有重合,因此,本案存在多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原告受到被告七项虚假陈述行为侵害遭受损失,故主张以最早一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即2010年7月15日《关于向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公告》发布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由于七项虚假陈述行为是在2012年7月6日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之日被公开揭露,因此,原告主张以2012年7月6日为揭露日。

  两位律师提示,佛山照明案诉讼时效将于2015年3月6日届满,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未及时起诉将丧失胜诉获赔机会,索赔条件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7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佛山照明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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