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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假冒伪造国外品牌灯具诉讼案的启示

2013-09-03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经意大利 Marlanvil公司鉴定,该批灯具非该公司生产。T市质监局经调查审理,对L公司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灯具的违法行为,依据《J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 情】

  应某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建指办)的要求,T市质监局对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供货的欧陆(EURO)泛光灯具进行检查。该批灯具包装上标称意大利 Marlanvil公司产品及 made in Italy 产地。经意大利 Marlanvil公司鉴定,该批灯具非该公司生产。T市质监局经调查审理,对L公司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灯具的违法行为,依据《J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L公司不服向J省质监局申请复议,J省质监局作出维持决定后,L公司不服向T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 讼】

  原告L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原告与建指办订立一份照明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建指办提供616套意大利产欧陆钠灯。灯具是一种组合类产品,主要由灯壳、电器件和光源三大部分组成。因交货时间紧,双方补充约定电器件和光源可以同类进口产品替代。原告按照补充约定如期交货,其电器件和光源部分均为德国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建指办收货后向原告付出部分货款,至此原告已经适当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无视本案合同,违法插手于合同行为,认为原告交付货物的包装物上的产地等标识与包装物内的产品不一致,属销售伪造产地的产品,认定构成违法,继而作出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J省质监局申请复议,却未得到支持。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T市质监局答辩称,原告以合同方式销售一批意大利 Marlanvil公司灯具,该产品由灯具外壳、电容、镇流器等构成,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品。查获的产品上明确标有Marlanvil 及 made in Italy 字样,并有完整包装。查获该批灯具后,被告即请意大利Marlanvil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明确答复“我们断定该批产品不是我们的产品”。同时被告从Marlanvil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处取得该公司欧陆灯具原装产品,经比对,原告销售的产品证实是一批伪造Marlanvil公司的产品。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向法庭所举证据有:建指办请求鉴定灯具的报告;被告所作现场检查笔录;灯具产品说明书3份;产品抽样单2份;被告对原告销售人员堵某及法定代表人王某谈话笔录;建指办灯具采购询价函;原告与建指办购销合同1份;送货清单;中文申请鉴定报告及英文件;Marlanvil公司鉴定证明文件译件和原件(英文);Marlanvil公司欧陆灯具(实物);原告销售欧陆灯具(实物)。

  【审 理】

  庭审辩论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即产品包装物上的产地、标识是否违法进行了辩论。

  原告L公司认为,本案的灯具产品买卖行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双方约定可以使用组装产品,这是合同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完全合乎法律。合同买卖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是否违约,因为合同买受方是特定对象,它验收产品是否合格唯一依据的是合同,至于包装物上的标识对于验收货物而言无任何意义,这与一般性商业销售行为不同。因此,即便原告使用非灯具包装物安放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也完全可以,合同买卖行为产品包装物上的标识表里不一应该是允许的。况且本案产品三大部分即灯壳、电器件和光源实物上的产地标注都是真实的。被告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理由空洞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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