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标准真的乱象了吗?
摘要: LED为何频出质量问题?追根溯源,是LED照明标准缺失?从电源到成品,LED照明都未有一套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体系?现阶段制定标准的主体太多,行业标准、检测、认证机制相互“打架”,甚至地方保护主义?LED照明标准真的乱象了?
地方标准
在国家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引自GB/T20000.1]
注1: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地方标准是针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区域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按照标准化法,一般情况下,出台了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地方标准自行作废。
注2:我国的地方标准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标准。代号为DB+区域编号。
注3: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应当注意的是,已进入送审稿的新标准化法一旦实施,地方强制性标准应由地方政府批准发布。
注4:在我国标准体系中之所以设置地方标准,主要是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不同,技术、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标准的先行制订可以为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企业标准
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及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引自GB/T20000.1]
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三类,即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注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才具备法定标准的资格,也是形成合法生产的基本条件之一。
注2:当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满足顾客要求和市场需求,并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的产品标准,一旦在包装或标识上标注或对顾客做出民事约定,即应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3: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大部分是以内控标准的形式存在,是企业内部开展有效管理和推进技术工作的内部法规,具有强制力。
联盟标准
以合作或联合协议的形式组成的联盟制定、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注1:联盟标准属于企业标准的范畴。新的标准化法送审稿对联盟标准有了定位,联盟可以是企业组织之间组成,也可以是协会、企业及政府等的组合体。
注2:联盟标准一般体现在两个领域:高新技术领域和传统领域。高新技术领域以独有技术、核心技术、专利共享形成联盟,制定联盟标准旨在抢占市场主导权,如闪联、广东LED照明标准光组件技术规范(简称:LED标准光组件;俗称:蚂标)。传统领域以提高内控指标、严于国家现有标准、提升质量水平为目的,如中山红木家具、南海盐步内衣。
注3:联盟标准经过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后方为法定标准。
注4:联盟标准的定义引自:刘杰著《标准是个好东西崛起密码》第63页。
地方标准的不断出台为国家标准的建立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地方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未来战略布局的一部分,应鼓励有实力的地方、有能力的标准制定机构协调推进半导体照明标准化工作,积极建立地方标准,以带动、提升国家标准水平。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批复同意在广东建立国家“半导体照明综合标准化示范区”,为LED广东“蚂标”的加速形成,并最终上升为国家标准开辟了绿色通道。
标准的性质
我国目前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并存。
强制性标准
按照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为: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注1: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注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注3: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环境污染排除、环境质量、安全生产、劳动职业安全、公共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卫生等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均为强制性标准。
注4: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业,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
按照标准化法,推荐性标准的定义为:除了强制性标准之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通常指的是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
注1: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
注2:违反推荐性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注3:企业在包装或产品标识上明示的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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