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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照明管理规定”:不得造成光污染

2012-05-02 作者: 来源:北方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日前,天津市公布了《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本次收集意见截止到5月5日。

  日前,天津市公布了《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本次收集意见截止到5月5日。

  道路照明“看天”启闭

  从本次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今后本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使用节能环保照明技术和节能控制系统。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设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有关部门也要科学安排功能照明的启闭时间,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分时、分路段控制方式。

  主干道亮灯率要大于98%

  根据意见稿中的规定,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主干道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景观照明不得造成“光污染”

  根据规定,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户外广告设施等地都将设置景观照明。而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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