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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维权:佛山照明股民索赔准备需知

2012-11-14 作者: 来源:投资快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依据法律规定,在证监局对佛山照明行政处罚后,符合以下买入或持有佛山照明股票的股民,可以有机会获得赔偿……

  2012年11月5日中午,佛山照明公告了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局立案调查的事实。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向记者表示,其对此次佛山照明被立案调查一事并不感到意外,因为早在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已经公告了《关于对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钟信才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两份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文中涉及的内容以及之后佛山照明公告的一系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问题,足以被立案调查。不过显然,本次立案调查的违规事宜已经不会局限于上述范围。

  依据法律规定,在证监局对佛山照明行政处罚后,符合以下买入或持有佛山照明股票的股民,可以有机会获得赔偿:1、在2012年7月5日前(含当日)买入佛山照明的股票,并在2012年7月5日收盘时持有,在法定时间内卖出或持有的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有可能获得赔偿。2、在2012年11月5日中午前(不包括下午)买入佛山照明的股票,并在2012年11月5日中午收盘时持有,在法定时间内卖出的价格低于买入价格可能获得赔偿。

  吴立骏律师表示,证券索赔不分股民持股数量的多少,也不分股民所在的地域,任何股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都有权利提起索赔申请,也都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在我国,股民索赔的前提是证监会或财政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这三者为索赔起诉的前置程序,即没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股民无法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在证监会已经对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时,投资者可以提前做好索赔准备。

  此外,吴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关于证券索赔的相应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瑕疵,如前文提到的前置程序制度,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索赔积极性收到打击。另外,法院目前鼓励调解,但是在有确凿证据证明上市公司违规和索赔金额依据较为明确的情况下,调解只是一种股民对资金时间成本的让利行为,这样的调解比例空间,对上市公司基本没有吸引力。

  此外,从许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后,在证监会长期的立案调查期间即已破产重整,作为主要债权人之一的股民群体无法参加破产重整的决议,只能被动接受将来债权金额的受偿比例,这也是对广大股民债权人权利的损害。

  吴律师指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对基石保护力度的不足,必然影响证券市场的繁荣,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制度设计上,有动力才有活力,包括证监会立案调查没有时限,导致立案调查久拖不决,同时市场上的各行专家对挖掘上市公司作假情况没有利益驱动,使得很多对专家看来显而易见的问题却没有人愿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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