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
摘要: LED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目前LED照明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始终难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为保证广东省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能正常运行,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LED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目前LED照明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始终难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模糊的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在引发各方争议的同时,更造成无法有效监管市场中良莠不齐的LED照明产品。当前,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预测在各类LED照明示范工程项目建设中属于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适应LED照明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建立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对产品质量进行动态评价,是解决LED照明产品评价技术障碍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等政府示范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有效方法。
为保证广东省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能正常运行,发挥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范围
本《管理规范》目前暂仅适用于广东省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的指标确定、动态管理,以及LED路灯产品在标杆体系中的评价、检测。本《管理规范》暂仅适用于联盟范围内企业,以及自愿参与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计划和 “千里十万” LED路灯工程的其他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所包括的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四)定义
标杆指标:可用以综合评价LED照明产品,并基本代表产品技术发展方向的产品评价指标。
标杆指数:是按评分细则,对能够动态反映行业创新水平的产品标杆指标值进行加权计算得出的分值。标杆指数分为单项和综合两类,每个指数都对应一项标杆指标值,定期公布。
标杆产品等级:以标杆指数为基准,以分值为依据,根据产品分级方法划分的产品等级。
标杆体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半导体照明工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承担检验机构认定、一致性核查、服务管理等与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运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
第二章 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标的构建
本章对LED路灯产品标杆构建过程进行规范,分为指标分类,标杆指标选取,标杆指标更新等3个部分。
(一) LED路灯产品指标分类
按国内外已实施标准,辅以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的相关检测标准和产品标准收集结果,针对其技术指标差异化分析,结果表明:LED照明灯具要求应划分为安全、电磁兼容、光色性能、能效四类。同时,以美国“能源之星”固态照明标准具体要求为参照,该四类要求按其性质应归为能力判定和合格判定两种类型。
(二) 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标选取
本规范所涉及标杆指标应在符合目前国家相关安全与电磁兼容要求基础上,针对现有工程案例所存在的主要产品质量问题,按以下几点原则选取:
标杆指标应体现LED灯具产品整体先进性的能效和光色性能,因此选取的标杆指标应与LED路灯的平均系统光效、平均照度维持率(分为室外和室内两种)、平均相关色温、色度维持率等有直接关联;
目前产品应用和已有检验监督经验结果表明,应重点考察可靠性指标,主要涉及地域性恶劣环境适应性评价和耐久性等,因此选取的标杆指标应与LED路灯高低温循环、潮态耐久性、开关次数、电压浪涌、加速老化测试等有直接关联;
针对路灯应用的特点,除实验室性能测试外还应选取路面应用效果评价指标,所以选取的标杆指标应与LED路灯的亮度、照度、均匀性、环境比、眩光等有直接关联。
因此,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共选取十项产品标杆指标,这十项指标与LED路灯能效光色、可靠性、应用效果等整体性能评价均有着密切关联。
十项指标的测试方法参照广东半导体照明工程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标准《LED路灯标杆指数测量方法》。
(三) 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标更新
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标更新应主要从技术研发、制造、终端应用、检验监督等多个方面的技术发展阶段开展论证。指标更新过程中,应对新增或替换评价指标的技术成熟度、终端应用需求和检测技术完备程度进行综合测评,符合标杆指标的“可横向对比”特征。
第三章 标杆指数确定与产品评价、分级
(一) 标杆产品选取
标杆产品原则上是选取技术和质量能代表国内行业创新水平的产品。首次选取标杆产品的方式是结合目前国内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应用工程实例情况,采取预约的方式邀请具备一定实力的企业自选产品并统一送检。标杆产品将在保持数量不变的基础上,采取末尾淘汰,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即从标杆体系检测的产品中选取产品指数超过标杆指数的产品,替代前批标杆产品中产品指数较低的产品,形成新一批标杆产品。
(二) 标杆产品指标测试方法
标杆产品指标分为性能指标、耐候性指标和可靠性指标三类。测试方法如下表:
表1 标杆产品性能指标及测试方法
序 号 |
标杆指标 |
测试方法 |
|
1 |
指标1 |
按GB/T 9468-2008,灯具(不经老化)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燃点2小时后测量,环境温度控制在25℃±1℃ |
|
2 |
指标2 |
按GB/T 7922-2008,用积分球测量平均相关色温,取算术平均值 |
|
3 |
指标 3 |
3-1 |
按CJJ45-2006和GB/T 5700-2008要求,测量两只灯之间各地面规定点的水平照度,测量结果除以功率 |
3-2 |
按CJJ45-2006和GB/T 5700-2008要求,测量两只LED路灯之间各规定点的地面亮度及测量地面的垂直亮度,测量结果除以功率 |
||
3-3 |
按CJJ45-2006要求测量眩光等级 |
||
4 |
指 标 4 |
4-1 |
按CJJ45-2006要求计算照度均匀性 |
4-2 |
按CJJ45-2006要求计算纵向亮度和总亮度均匀性 |
||
5 |
指标5 |
按CJJ45-2006要求测量与计算环境比 |
|
6 |
指标6 |
按CJJ45-2006的节能标准测量与计算功率密度,对应照度值20lx |
表2 标杆产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序号 |
标杆指标 |
测试方法 |
|
1 |
指 标 7 |
7-1 |
温度循环测试:低温-40℃储存120小时,高温100℃储存120小时,3个循环。(参照GB7000.1-2007测量方法) |
7-2 |
潮态耐久性测试:25℃±1℃、91-95%RH潮态下,1.1倍额定电压点12小时、关12小时,10个循环(参照GB7000.1-2007测量方法) |
||
7-3 |
开关次数试验:6000次开关试验,其中2000次低温-30℃±2℃下开15秒、关15秒;2000次常温25℃±2℃下开15秒、关15秒;2000次高温 80℃±2℃下开15秒、关15秒(参照GB7000.1-2007测量方法) |
||
7-4 |
浪涌试验:(参照GB17626.5-2008的测量方法,限值按照DB 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 |
||
2 |
指 标 8 |
8-1 |
灯具放在85℃±2℃环境中加速老化测试,每24小时算一次循环,前21小时开灯,后3小时关灯。 每72小时测试一次照度值,灯具在25℃±1℃环境中测试。取十个测试点绘制光衰曲线。 |
8-2 |
每72小时测试照度值,同时测量IP65。 |
表3 标杆产品可靠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将长期跟踪测量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四项可靠性指标,可靠性指标测量方法如下:
序号 |
标杆指标 |
测试方法 |
1 |
指标9 |
在测有效寿命过程中,从送检开始,每1000h测量一次色度并计算颜色飘移,共6000h。 |
2 |
指标10 |
在实验室25℃±3℃下,220V额定电压燃点寿命,测量平均照度维持率(按DB 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的测照度方法) |
3 |
指标11 |
室外:安装在室外灯杆上(按企业提供的安装条件)自然状况实际燃点(方案:全天12小时,晚上6点至早晨6点);各企业的样品由相同的L、N供电;实际燃点(不考虑电压波动);有自动降功率节能装置的允许采用凌晨2-5点降半功率。(参照DB 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的测照度维持率方法) |
4 |
指标12 |
在实验室寿命测量过程中,从送检开始,每1000小时测量IP65, |
备注:
(1)标杆产品须经权威检验机构检验证明符合GB7000.5和DB 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相关安全要求及EMC要求。
(2)各标杆企业提供同一规格的LED路灯样品7只,并随机编号。
(3)各标杆企业提供35只与灯具中同批次的LED光源、5只驱动电源及内部磁性材料各5只用于寿命试验。
(4)要求所有路面测试按GB/T 5700-2008 规定进行测量。
(5)以上说明在实际操作过程可能有调整,解释权归“管委会”。
(三) 指标的原始分计算方法
产品测试结果按照表4、表5和表6计算原始分。其中,指标参照区间是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参照美国SSL计划的最新技术规划报告,以及部分前期实测数据确定。权重的确定是综合考虑当前技术发展现状和工程实例情况,辅以产品检验和检测经验数据统计情况。
表4性能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号 |
标杆指标 |
指标参照区间 |
原始分计算 |
权重系数 |
|
1 |
指标1 |
50~184 lm/w |
(测量结果-50)×60/134 |
20% |
|
2 |
指标2 |
3000K~6500K |
10-(测量结果-3000)/350 |
3.33% |
|
3 |
指 标 3 |
3-1 |
0.01375~0.4 |
(测量结果-0.01375)×20/(0.4-0.01375) |
15% |
3-2 |
0.003125~0.015 |
(测量结果-0.003125)×20/(0.015-0.003125) |
|||
3-3 |
合格判定 |
合格:5分 不合格:0分 |
|||
4 |
指 标 4 |
4-1 |
0.2~0.6 |
(测量结果-0.2)×10/0.4 |
6.67% |
4-2 |
0.4~1 |
(测量结果-0.4)×10/0.6 |
|||
5 |
指标5 |
合格判定 |
合格:5分 不合格:0分 |
1.67% |
|
6 |
指标6 |
0.2~0.6 |
30-(测量结果-0.2)/(0.4/30) |
10% |
表5耐候性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号 |
标杆指标 |
指标参照区间 |
原始分计算 |
权重系数 |
|
1 |
指 标 7 |
7-1 |
合格判定 |
合格:10分 不合格:0分 |
18.33% |
7-2 |
合格判定 |
合格:20分 不合格:0分 |
|||
7-3 |
合格判定 |
合格:15分 不合格:0分 |
|||
7-4 |
合格判定 |
合格:10分 不合格:0分 |
|||
2 |
指 标 8 |
8-1 |
70%~100% |
(测量结果-70%)×(70/30) |
25% |
8-2 |
合格判定 |
合格:5分 不合格:0分 |
表6可靠性指标原始分计算方法
序号 |
标杆指标 |
指标参照区间 |
原始分计算 |
权重系数 |
1 |
指标9 |
70%~100% |
(测量结果-70%)×(35/30) |
35% |
2 |
指标10 |
70%~100% |
(测量结果-70%)×(35/30) |
35% |
3 |
指标11 |
合格判定 |
合格:15分 不合格:0分 |
15% |
4 |
指标12 |
0~0.007 |
5-(测量结果×15/0.007) |
15% |
(四)产品指标指数
无论是标杆产品还是未来参与测试的其他产品,都先将原始分按公式(1)和公式(2)计算得出标准分,也就是产品的指标指数,单项指标指数相加则得出综合指标指数,用于产品的分级和评价;
将选出的全部标杆产品的指标指数的综合指标指数的平均值,换算为100分,作为标杆指数,由此,得出其他送检产品指标指数的计算公式:
公式(1):单项指标指数=送检产品单项原始分×(100/产品标杆指标值所对应的单项原始分)×权重系数
公式(2):综合指标指数=∑(单项标准分)
由表4可计算出产品的性能指标指数,由表5可计算产品的耐候性指标指数,两项相加为产品的综合指标指数。如果是标杆指数,相加后的综合指标指数为100。
由于产品的可靠性指标评测周期相对较长,由表6计算的产品可靠性指标指数暂不计入产品综合指标指数,是作为产品综合评价和示范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如果是标杆指数,可靠性指标指数相加的数值也为100。
(五) 分级与标识
产品按综合标准分评级,从高到低分A、B、C、D、E共5级。
产品若出现单项指标得分为0的情况,最高评级为B;所有经过检测认证的产品,将由已经认定检测机构开具检测报告,并加贴分级标识,该标识暂仅限于联盟范围内企业,以及自愿参与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和LED路灯“千里十万”工程的其他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
(六) 标识管理
加贴的标识仅在当期标杆指数下有效,若指数更新,则原产品的等级发生变化,因此标识也需同步更新,采取企业申请,免费更换的方式。
第四章 动态管理机制
(一)标杆指数发布方式与周期
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期为半年,发布形式为召开发布会公开发布并在各类权威期刊、网站刊载公布。
(二)体系动态更新
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将根据对国内外最新技术趋势、最新标准制修订情况和最新检测技术方法发展状况的持续跟踪分析结果,进行动态更新。
动态更新主要内容包括新增标杆指标、采用最新测试方法、修正指标参照区间、扩充标杆产品选取范围等,同时整个体系的运行将根据样本点的扩充统计进行归纳分析,建立完备的市场产品数据库,并根据数据库统计结果对体系运行进行反馈修正。
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运行将以技术发展阶段划分,在特定阶段内将根据标杆指数项目研究成果,以联盟标准形式为产品终端市场提出推荐性最低准入要求,该要求将公开进行论证。
(三)应用领域与范围
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将为各类LED照明示范工程项目提供评价依据,未来逐步从路灯产品拓展至室内照明和器件等LED照明相关领域。
第五章 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综述
为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本规范涉及的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责独立承担由引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认定
1. 申请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拥有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其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4)拥有合格的检验人员,至少有四名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检验人员的专业、人数应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拥有量值准确可靠、经过校准并在校准有效期内、性能完好、按照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进行检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6)检验机构拥有已被CNAS认可的与标杆体系相关的标准检测能力。
2. 凡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LED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申请表;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拥有已被CNAS认可的相关标准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5)相关实验室及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有关条件情况介绍;
(6)相关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状态;
(7)相关检验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职称和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职称材料证明以及人员资格认可证等资料;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能代表申请单位技术水平的检验报告等资料。
3. 管委会组织专家组,依据认定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4.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1)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实验室负责人介绍相关工作情况;
(2)依据申请资料现场核查;
(3)考核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和专业知识;
(4)抽查实验原始记录档案及实验报告;
(5)盲样现场检测。
6.管委会对专家组作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检测机构资格证明”,并在网上公布确认,有效期为3年。
7.“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检测机构资格证明”有效期3年,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检验机构应当向管委会提出复核申请,管委会对复核合格者换发证明。
8. 管委会对申请复核单位进行复核时审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认定期内检验工作的完成情况;
(2)有关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
(3)年度检查情况;
(4)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每年进行一次,由管委会组织)。
(三)管理
1. 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专人、专门科室负责组织检验工作及质量控制。
2. 管委会不定期对已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仍达不到要求者,管委会可收回其“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检测机构资格证明”。
3. 发现检验机构有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或其他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行为的,管委会可收回其“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检测机构资格证明”,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4.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管委会可以要求其重新对样品进行检验或出具检验报告。
管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不同的检验机构对检验的样品进行复检。
第六章 产品一致性核查办法
(一)标杆指数评测申请和受理
由企业(包括联盟范围内企业,以及志愿参与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和LED路灯“千里十万”工程的其他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向管委会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检验样品,并就有关事宜与管委会签署有关协议(与申请书合并亦可)。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
(二)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管理规范》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检测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厂的资源进行。型式试验原则上一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厂地的相同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
(三)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由管委会按照管理办法实施规则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原则上,工厂审查将在产品试验完成后进行。特殊情况,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管委会也可安排提前进行工厂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审查的人日作出恰当安排。
产品一致性检查是标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审核活动,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证据,并对生产企业是否能持续生产出满足要求的产品做出判断,因此产品一致性检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检查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选派合适的检查组是高质量完成检查工作的重要前提。
目前对参与标杆指数评测的工厂审查暂由送检企业提供一致性声明的方法替代,待实施条件成熟后由联盟组织选派检查组逐步展开工厂审查。
(四)动态指数结果评价与批准
“管委会”应根据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目前是企业提供一致性声明)进行评价,做出评级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以及在网上公布。
(五)市场销售时的一致性监督
凡已具分级标识的产品进行市场销售时,甲方(出资方)必须委托检测机构在供货产品中抽样检测产品一致性,若一致性不合格,管委会有权取消供货方的标杆指数认定资格。
(六)产品一致性的变更
企业对产品有任何一致性变更必须在管委会和检测机构处进行备案,管委会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重新对产品进行检测。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管委会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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