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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and W.koch:办公照明欧美法律

2008-09-03 作者:admin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2008年8月23日,由阿拉丁照明网主办的光影空间——办公空间与照明设计研讨会在台风“鹦鹉”带来的飘飞细雨里登陆广州。罗兰指出,在欧美,办公照明已被列入法律范畴。

  2008年8月23日,由阿拉丁照明网主办的光影空间办公空间与照明设计研讨会在台风鹦鹉带来的飘飞细雨里登陆广州。

  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光景照明设计有限公司首席设计师安小杰,中国资深高级室内建筑师崔华峰,奥地利知名设计师、耐贝西照明(广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Dr.Roland W.koch三位专家做主题报告。

  罗兰博士在欧洲、美洲甚至是中东地区工作过,对国际行业状况十分了解,他指出,欧美照明已被列入法律范畴。

  用欧美的例子做介绍,一方面因为欧美的照明设计比价成熟,相关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办公照明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有各个行业的标准,办公照明的标准是根据工作间和环境之间的融合而确立的。

  在欧美,办公照明的设计要尊重法律,重视实践的应用,为人们创造更好的办公环境,因此在欧盟和美国,制定了相关的两类标准:一是有关环保与节能的法例及行业标准;二是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保障的法例及行业标准。

  就有关环保与节能的法例及行业标准来说,因为欧盟及美国都意识到,照明所需的能耗占全球总能耗的四分之一,而照明所需的能源有20%消耗在办公场所中。因此,需要相关法律来规范。

  欧盟更注重根据法例而制定的光照水平,即工作场所中的日光与灯具及光源的融合,用最低的能耗创造出理想的照明效果。美国更注重照明控制系统的应用,实现照明系统与大厦能源控制系统的一体化。欧盟及美国不仅仅会考虑法定的每平方米的最高瓦特数,而且还会考虑不同工作区间的光照水平,甚至对过度光照的控制,符合法定光照标准。

  因此除了欧盟及美国,澳洲与某些中东国家都已引入新的法例以禁止使用传统白炽灯。

  而现在,欧盟以及美国已经禁止使用以下物品:1、低效荧光灯管;2、与荧光灯管配套的高耗能变压器;3、向上照射的卤素灯;4、高耗能的卤素灯变压器;5、常用作街灯的水银灯。

  在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保障的法例及行业标准方面,在工作区间中的具有人造光的照明以及对健康的相关影响,这两者的指示价值,即使在美国以及澳洲,都是根据1935年首次在德国应用的 DIN 5035 这个行业标准来作为基础的。自始以后,此标准及其衍生标准都被引入到将来的技术标准中。而欧洲现行标准始于1990年,并且伴随法例而不断修正。美国在2002年确立最新的标准,并且把照明设计师对正确的光照水平负有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引入其标准中。

  罗兰库克博士个人简介

  罗兰库克博士37年前出生于奥地利的基茨比尔(Kitzbuehel )

  自高中和大学之后,我就一直从事于照明行业长达14年,有在欧洲,中东,美国和亚洲的国际经验,也曾服务于像 Zumtobel 和 Mizar 照明 这样的国际公司。

  从2008年初开始,我以合作方和副总经理的身份成为耐贝西照明(广州)有限公司的一员。

  我把自己定义成一个爱光的人,并且我愿意为人类空间提供更好的灯光和照明解决方案。

  我也相信只有正确的灯光才能让我们用正确的方式去看事情。

  除了DIN5035之外, 还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工作区间规章。在这个由欧盟于1996年颁布的规章当中,还有一个适用于办公区间的规章:工作屏幕规章,美国,澳洲以及纽西兰的相关法律规章都类似此规章。工作屏幕规章,即顾主有责任使具有屏幕的工作区间达到健康标准,尤其是有可能对视力以及身体以及心理构成威胁的工作区间。

  而在实践中,根据法律,为了使办公人员舒适,创造更好的工作空间,照明做了相关的不同设计。

  2008办公照明研讨会成功举办 引爆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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