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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表)

2008-09-25 作者:admin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系列,适用范围如下:

  额定功率60W及以下;

  额定电压100-250V

  爱迪生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简称自镇流灯,俗称节能灯,是指含有灯头、镇流器和灯管,并使之为一体的荧光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按灯头类型,可分为采用螺口式灯头的自镇流荧光灯和采用卡口式灯头自镇流荧光灯,按镇流器类型,可分为采用电子镇流器的自镇流荧光灯和采用电感镇流器的自镇流荧光灯。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8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90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1726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每个企业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样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共抽取25只样品,其中15只作为检验样品,10只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5.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标志项目为标签质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1个C类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2个以上(包括2个)A类项目不合格或3个以上(包括3个)B类项目不合格或1个A类项目且2个以上(包括2个)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1个A类项目不合格或2个B类项目不合格或1个A类项目且1个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1个B类项目不合格或2个以上(包括2个)C类项目不合格或1个B类项目且1个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标志(安全)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4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标志(性能)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可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同时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未参加综合判定。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实物质量严重不合格或产品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且标签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仅有产品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或产品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且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仅有产品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或仅有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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