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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检灯具产品抽检竟为不合格

2008-07-03 作者:段晓宏 来源:佛山日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三水一灯饰店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节能灯而被工商部门处罚,但厂家却不愿承担责任。日前,三水法院一审判决厂家赔偿经销商20000元钱。

  三水一灯饰店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节能灯而被工商部门处罚,但厂家却不愿承担责任。日前,三水法院一审判决厂家赔偿经销商20000元钱。

  节能灯被检测出不合格

  三水西南某灯饰材料经营部的钱某是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经销商。2007年10月23日,市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检。2007年11月16日,广东省技术监督电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受检灯具为本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钱某将该报告转给设在中山的厂家,厂家随即专门派人到三水区工商局协调处理。

  之后,三水区工商局向钱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钱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收入1050元,对钱某处以18950元的罚款。今年1月31日,钱某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交纳了罚没款2万元。

  钱某随后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传真给了厂家,厂家先行承诺愿意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行政处罚经济责任,但后又无端指责钱某前期沟通、公关协调未到位,有一定过错为由,仅愿意承担8000元行政罚没款责任。无奈之下,钱某只能求助于法院。

  法院判决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认为,厂家虽然声称其产品为国家免检产品,而实际上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瑕疵产品,欺诈原告和消费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而厂家则称,钱某在其经营期间,擅自销售其他生产厂家以贴牌生产合作形式生产的假冒伪劣澳克士品牌灯饰产品,从而遭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己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双方争议的销售灯具是否由厂家生产,经查,原告钱某有确切证据证实,而厂家无法提供反驳材料,故予以取信。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钱某20000元。

  记者随后在国家质检总局查询发现,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照明灯具,在2005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三水区质监部门表示,国家免检产品并不是企业免除一切检查的通关门票,它更是一种荣誉的象征,获得此称号的企业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和其他产品一样接受相关部门的严密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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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前列,质量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均合格,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严格审核通过的产品。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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