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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夜景照明管理通告出台 电费政府出

2008-07-10 作者:admin 来源:城市晚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日前,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除经营性广告夜景照明外,城市夜景照明的电费由市政府承担。

  日前,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除经营性广告夜景照明外,城市夜景照明的电费由市政府承担。每周星期五、星期六和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开启夜景照明设施,开启时间与路灯开启时间相同;关闭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每日23时,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每日22时。

  据了解,《通告》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市区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公园照明、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夜晚景观照明等。长春市主要街路、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建(构)筑物、住宅小区、工业区、桥梁、河堤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安装夜景照明设施。安装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统一安装。

  根据《通告》要求,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者和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灯光、图案、文字清晰完整,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容貌整洁。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楼体大型屏幕,除发布公益广告外,可由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者与楼体产权单位共同经营加播商业广告,其收益用于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者以及夜景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夜间照明时间和质量。因突发事件造成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者,并积极配合抢修。

  属于夜景照明的商业广告牌匾在无商业广告发布时,广告牌匾的所有人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夜景照明设施,并发布公益广告。

  《通告》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拆除、移动或者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路、安装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其它侵占或者影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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