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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出台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2007-08-01 作者:admin 来源:海口晚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10年我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1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比2005年降低12%。

  省政府近日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10年我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1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比2005年降低12%。方案同时要求,9月1日起党政机关办公照明要更换节能灯,年底前开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明年起购房合同载明耗能量和节能措施。

  2008年起,建筑能效不达标不得开工

  在主要节能目标方面,方案要求“十一五”期间到2010年我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年平均下降2.5%。到2010年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到2.74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5%,力争降低2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132立方米。

  主要减排目标方面,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海口市不低于80%,三亚市不低于70%,其他市县不低于63%;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

  2008年底,太阳能风光互补照明占一成

  方案要求,省直机关和各市、县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灯具,从2007年9月1日起,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照明和办公区、生活区公共照明在维修更换时原则上采用节能灯具。

  在2008年底前,全省公共照明要将设计超标准、设置超范围、节能控制不合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新建、改建的公共照明要有10%以上采用太阳能或者风光互补照明系统。

  方案要求,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2007年8月底前,全省各市、县都要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07年12月底前,开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0年前淘汰立窑水泥产能25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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