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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应急照明及施工

2007-05-25 作者:admin 来源:照明工程师社区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设计和施工中不同功能的应急照明的不同要求。

1 概述

应急照明是为正常照明因事故中断时而设置的照明。应急照明直接关系到室内的人身安全和重要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照明按功能分为: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中断时为保证继续工作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中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疏散照明是为了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撤离而设置的。应急照明又分为火灾应急照明和非火灾应急照明。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的应急照明称之为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的应急照明称为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计和施工中对不同功能的应急照明有不同的要求。

(1)应急照明的安装部位:疏散照明、疏散指示安装在人群安全疏散线路上,即走道、楼梯间及拐角处;备用照明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用电设备机房、通信机房等重要设备用房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安全照明多安装在大型商场、银行营业所、医院手术室、急救室及危险的工作场所。

(2)应急照明的照度水平:用于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水平,如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室或通信机房等;用于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的10%~50%,如餐厅、营业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处;安全照明:安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5%~10%。

(3)应急电源转换时间: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不应超过15s,(用于防盗的备用照明转换时间应在1.5s内);安全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不应超过0.5s。

(4)供电时间:备用照明至少继续工作8h以上;暂时工作的备用照明应保证继续工作1h以上;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应保证继续工作20min以上;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则不应少于30min(根据《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的要求,标准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目前的建筑电气设计对这两种应急照明的工作时间都有明确表示,但不统一)。

(5)应急照明电源:安全照明的转换时间要求不超过0.5s,只有蓄电池能满足此要求。安全照明电源的设计中多采用灯具自带电蓄电池或EPS应急电源(EPS应急电源切换时间可达0.25s)。备用照明一般利用双电源切换,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只有部分灯具带蓄电池。

(6)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针对火灾事故照明,按运行方式分为平时点亮的持续型,如有人员出入的楼梯间、前室;平时不点亮在火灾时点亮的非持续型以及这两种的组合型。应特别注意平时点亮的持续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设计常采用单联双控开关就地控制。此时此地的单联双控开关不是在两处控制一盏灯,而是起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的转换作用,即不管开关的触点在哪里,应急照明灯总是亮的。

2 应急照明安装

(1)电线、电缆及保护管的选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5,以下简称《验收规范》)要求疏散照明应敷设耐火电线、电缆,电线采用额定电压等于或高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20.1.4.8条)。《验收规范》中没有说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线路敷设耐火电线、电缆(阻燃电线、电缆与耐火电线、电缆是两种不同技术标准的产品,两种不能混为一谈)。阻燃型及耐火型电线、电缆允许长期工作的最高额定温度一定要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一定按设计要求验收导线。火灾应急照明导线截面宜适当放宽。应急疏散照明线路的保护管无论明敷还是暗敷,在《验收规范》中都要求使用钢导管,而对其他应急照明线路的保护管材质并末作出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当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当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并采用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只要求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30mm,未说明采用何种管材。当采用塑料管暗敷时,应采用难燃型材料且塑料管的氧指数应在27以上。在无设计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塑料管应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验收规范》14.2.9.3条);建筑物吊顶内必须采用金属管敷设,金属管应选壁厚1.6mm以上的热镀锌管。

(2)应急照明线路的敷设,应急照明线路单独敷设,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不能与普通照明线路混用。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隔堵措施。(防火隔堵的具体作法详见标准图集《钢导管配线安装》(03D301—3)第38页)。当火灾应急照明线路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在同一桥架敷设时,中间加隔板。明敷管线时,钢性导管上涂防火涂料保护。线管、线槽的PE保护线连接完成后,经检查确认才能穿线。不进人的吊顶,管子的支架和接线盒固定在主、副龙骨上;进人的吊顶,电气配件应敷设在主龙骨上。在对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防火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电线接续完成后才能测试电线的绝缘电阻。应急照明线路不能与其他普通照明线路混用。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工艺同普通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工艺,但应急照明配电箱与其他普通照明配电箱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应急照明配电箱结构及电气元件宜选用耐火耐热型,当用普通型配电箱时,其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避开易受火灾影响的区域。EPS电源柜安装在电气竖井内时,电源柜周围应留有散热通道。EPS输出端的中性线N应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直接相连。EPS电源柜出线端的低压断路器应选用四极开关;支路断路器选双极型开关。

(4)应急照明灯具及安装,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可用普通节能灯、荧光灯(配电子镇流器)。疏散指示标志灯必须采用消防认证产品。灯具安装部位一般在走道及楼梯转角处。疏散标志的箭头应指向通往出口的方向。灯具安装高度由设计决定。如无规定,一般疏散出口标志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0.2m处,上边缘距天花板应等于或大于0.5m。如天花板的高度较低,也可以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应在1.3~1.5m之间。采用吊杆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m。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转角处1m以下的墙上(转角处需增设一盏标志)。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m。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也应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上采用蓄光自发光地面疏散标示灯的安装详见标准图集《特殊灯具安装》(03D702-3)的有关内容。疏散路线应简结明了。疏散标志灯应用不燃烧材料制灯具外壳灯罩,其标志的箭头指向应与逃生疏散方向一致。所有安装金属构件均应做防腐处理。不能用疏散指示牌代替疏散指示标志灯。

  (5)交工,备用电源要核对双电源的相序。备用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作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拆除负荷,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才做有载自动投切试验。灯具的绝缘电阻不应大于或等于2MΩ;开关的绝缘电阻应大于或等于5MΩ;灯具、线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合格,灯具与可接近裸露导体的保护线PE连接完成,经检查合格,才能通电试验;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不小于8h;火灾事故照明纳入消防联动控制,手动或自动试验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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