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 第四届董事会议决议相关公告
摘要: 本文介绍了浙江阳光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于 2007 年 12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浙江阳光照明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拟通过原股东(本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各占股权75%和25% )共同进行等比例增资,将照明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 6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至 1.8 亿元人民币。
鉴于本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均有对照明公司加大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本公司与飞利浦按照原有股权75%:25%的比例共同对照明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总金额为 1.2 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 9000 万元,飞利浦出资3000 万元。该项增资将分两期到位:第一期 8000 万元增资于2008 年 1 月底之前到位,其中本公司 6000 万元,飞利浦 2000 万元;第二期 4000 万元增资于 2009 年 1 月底之前到位,其中本公司3000 万元,飞利浦 1000 万元。完成增资后,照明公司的注册资金将达到 1.8 亿元人民币,本公司与飞利浦之间的股权比例仍旧为75%:25%。本次增资资金,将全部用于照明公司的节能灯产能扩张。
有关本次照明公司增资的相关协议签订及其他具体事宜,授权本公司经营班子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具体办理。
二、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7 年4 月 16 日本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续聘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原聘审计机构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后是否仍旧符合有关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相关标准要求,为了不影响公司 2007 年度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拟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07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 26 万元,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工作原因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该项议案尚需经过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情况简介——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300 万元,执业人员400 多人,其中注册会计师 160 人,注册资产评估师 40 人。其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设有五个分所及多个成员所。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07 年 12 月29 日(星期六)上午9:30 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时间:2007 年 12 月29 日(星期六)上午9:30
2、会议地点: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485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7 年 12 月26 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表);
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员需另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代理人需另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7 年 12 月27 日—28 日 (上午8:00—11:00,下午 13:00—17:00,29 日上午8:00—9: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485 号阳光大厦
(五)、其它事项
1、联系方式
2、联系地址: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485 号公司证券部
邮编:312300
联系人:夏亚芳、吴青谊
联系电话:0575-82027721、0575-82027720
传真:0575-82027720
3、与会股东交通与食宿费用自理。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股东授权委托书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 赞成 反对 弃权 《关于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如果股东本人对于有关议案的表决权未作具体的指示,委托人可自行酌情对上述议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日期:2007 年 月 日
委托人持股数额:
(本表剪报、复印或者按以上样式自制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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