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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照明公司呼吁严惩“傍名牌”

2007-11-12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我国照明产业的明星企业——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在发展前景一片光明的同时,被众

  我国照明产业的明星企业——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在发展前景一片光明的同时,被众多“借光者”投下了难以挥去的阴影。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专门通知,召开部署查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工作会议,重点督办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傍名牌”典型案件的一系列行动,给惠州雷士带来新的光明,增强了驱散阴影的信心和动力。

  惠州雷士是我国发展最快的专业照明灯具与光源电气企业,凭借优异的产品品质、卓越的服务,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赞誉。雷士产品于2003年首次成为国家免检产品,2005年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6年顺利通过复评再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证书。雷士商标也于2004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该公司自1998年成立以来,销售业绩保持了每年80%的递增速度,目前拥有总资产4.5亿元,年销售额超过15亿元,员工2800多人,成为引领中国照明行业名副其实的佼佼者。至2006年底,惠州雷士在全国拥有2000余家专卖店及客户服务机构,在全球20多个国家及地区也设有经营分支机构,产品远销德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地。近年来,该公司不断获得各种荣誉,其产品被评为中国质量达标放心品牌、中国照明灯饰十佳品牌等,更被国内外知名建筑物广泛使用。

  惠州雷士不断前进的照明事业和品牌影响力在显现出一路光明前景的同时,也引来了“李鬼”缠身,给雷士的发展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侵权者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不仅对公众及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也严重损害了惠州雷士的合法权益及雷士商标标志的良好形象。

  惠州雷士所拥有的雷士商标,系2007年2月7日受让于惠州雷士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工业,惠州雷士的关联公司)。而雷士工业所拥有的雷士商标,系受让于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也是惠州雷士的关联公司)。其中:雷士(古印体)商标于1998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于2004年6月7日从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转让取得;雷士(大黑体)商标于2001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于2004年4月28日由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转让取得。

  惠州雷士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反映一些企业和个人将雷士商标作为字号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并涉嫌采取虚假宣传、仿冒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销售,造成了市场的误认和混淆,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惠州雷士调查发现,从2003年开始,上海一家企业字号为雷士的公司(简称上海雷士)仿冒惠州雷士的ET60E和ET60B产品在上海地区销售。2003年12月,惠州雷士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诉。上海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查明了事实,责令上海雷士限期整改产品包装。但矛盾并没有就此解决。2004年,上海雷士整改包装后,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依然突出印制含有雷士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继续投入市场,除了在惠州雷士产品销售较好的北京、上海、郑州、成都等地销售外,甚至还在惠州雷士专卖店附近或分销商专柜派员上门兜售同类产品;同时,上海雷士在全国各大型灯饰城也设立专卖店,其产品品种、店面形象与惠州雷士的产品及店面形象相似。

  在众多的“借光者”中,日本雷士(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一家企业字号为雷士的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士)非常显眼。惠州雷士向有关部门投诉,日本雷士(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惠州雷士许可,在网站上涉嫌侵犯惠州雷士的雷士注册商标权。惠州雷士已于2006年3月向广东省惠州市公证处申请了网络证据保全,并于2006年4月向重庆市公证处对购买日本雷士(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电工面板进行了证据保全。而江苏雷士未经惠州雷士许可,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雷士作为其企业字号。2007年4月20日,惠州雷士获悉江苏雷士拟在中国照明行业市场发行量最大的某刊物刊登全国招商广告,经与该刊多次沟通,最终使该广告未能刊登。

  惠州雷士认为,上海雷士利用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雷士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并涉嫌仿冒惠州雷士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日本雷士(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利用网站涉嫌侵犯惠州雷士的雷士注册商标权并生产仿冒的电工面板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江苏雷士将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雷士作为其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涉嫌对公众及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严重损害了惠州雷士的合法权益及雷士商标标志的良好形象。为此,惠州雷士请求工商机关对有关产品进行查处,责令有关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与雷士商标商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撤销上海雷士、江苏雷士的企业名称。

  像惠州雷士一样遭遇“傍名牌”的现象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在开展打击“傍名牌”的专项执法行动中,公平交易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登记、商标等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工商机关的整体优势,对“傍名牌”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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