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
来源《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的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认并公布名录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五条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发明专利7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对实现发明专利申请灭零并获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六条对企业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进行资助。资助标准:按正常程序申请的2000元/件,按《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申请优先审查的3500元/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
第七条对专利申请工作突出的企业进行资助。在一年内国内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当年度专利授权总数10%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对企业缴纳的专利年费给予资助。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至9年,每件资助企业当年实缴年费的50%;在第10至12年,每件资助当年实缴年费的70%。年费资助实行先缴后补,年费缴纳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凭证为准。
第九条对企业申请国际专利进行资助。企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条对企业获得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专利进行资助。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地区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对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企业国内专利代理协议并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获授权的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的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的300元/件。
第十二条实施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参与对接工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与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作为资助和考核的依据,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必须包括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目标,以及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工作内容。对100%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3万元资助;200%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资助;300%以上完成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实施发明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工程。每年择优对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取得突出成效的20家企业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项目,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项目产值达到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资助;产值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资助;产值达到200万元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向专利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一)失效专利信息推送服务。
(二)行业核心专利技术信息推送服务。
(三)专利查新检索服务。
(四)开展新兴战略性产业和传统产业专利导航。
(五)其它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
来源《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申报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授权后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三)授权后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