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来源《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
第五条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发明人、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元。
第八条通过认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十条对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30家。
第十一条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值。
第十三条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专利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东莞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二)该专利技术(设计)的实施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十六条市专利奖设置及奖励额度:
(一)市专利奖分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其中专利金奖不超过5项,外观设计专利只设优秀奖,不超过5项。
(二)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
第十八条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鼓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提高我市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方式及额度:
代理东莞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年度授权7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或代理东莞地址发明专利申请年度授权250件以上,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一条通过认定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并予以奖励,提高我市展会运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奖励额度:
对认定为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奖励10万元。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十七条通过认定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对涉外专利纠纷的能力,深化我市涉外专利维权援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资助额度:
对认定为涉外专利维权示范单位的,资助30万元。每年不超过3家。
第三十条通过开展专利活动资助,鼓励宣传知识产权、培养专利人才、弘扬知识产权文化。
第三十三条专利活动按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助,其中专利研究与分析项目和专利宣传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公益类专利教育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收费类专利教育培训项目按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