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来源《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4)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广州市
来源《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
第四条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以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