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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发展历程:曾如何“变身”欧洲最大照明公司?

2016-02-17 作者:张焜杰 来源:荷事生非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上回,我们提到飞利浦公司发展的头二十年,借着快速复制的方式为飞利浦公司打下半壁江山。而当美国的通用电气发明了拉拔钨丝的技术后,飞利浦公司当然不会错过这个好机会,不到几个月,就复制了同样的灯泡。

  上回,我们提到飞利浦公司发展的头二十年,借着快速复制的方式为飞利浦公司打下半壁江山。而当美国的通用电气发明了拉拔钨丝的技术后,飞利浦公司当然不会错过这个好机会,不到几个月,就复制了同样的灯泡。

  1905年,飞利浦的第一个灯泡专利。 (来源:飞利浦官网)

  绝处逢生

  就在安东与赫拉德得意洋洋地推出新的钨丝灯泡时,放任飞利浦成长多年的三大灯泡公司,骤然对这个新兴强权出手制裁。

  多年来,由于美国与德国厂商都投入大量研发成本并且取得专利,让美、德两国的厂商很早就决定以交互授权的方式,使彼此在美洲与欧洲市场可以合法使用彼此的专利。由通用电气、西门子、AEG以及德国Auer形成的灯泡联盟,彼此互惠专利,独独将荷兰的飞利浦排斥其外。

  1911与1912年间,德国三家灯泡业者(西门子、AEG、Auer)组成的专利共同体(Patentgemeinschaft)以飞利浦侵害通用电气拉拔钨丝的专利为由,在欧洲对飞利浦提起诉讼,要求飞利浦必须取得联盟的专利授权、缴交权利金、并且减少将近一半的市场销售。这招釜底抽薪,让安东急得直跳脚。

  幸运的是,德国专利共同体与美国通用电气的立场并不一致。通用电气来说,它暗自担心:若是强迫飞利浦取得自己的授权,如此一来,全欧洲、美洲的灯泡市场,都将充斥着自己的拉拔钨丝灯泡——这乍看下是美事一桩,却潜藏着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的危机。

  当时的美国政府正打算对垄断美洲灯泡事业的通用电气开铡,此时此刻,通用电器万万不能让人抓到把柄;一旦被以反托拉斯法诉讼,不仅对公司股价是一大打击,若是败诉,公司甚至会被强迫分拆。于是,在对飞利浦的诉讼案中,可以感觉到通用电气并不积极。

  安东看出了这一线生机,一方面拖延审判,一方面在通用电气的默许下,将公司的销售重心从欧洲大陆转移到大西洋西岸的美国。如此一来,德国厂商如愿以偿地削减了飞利浦在欧洲的势力;通用电气透过自废武功的方式降低自己在美国的市占率,避开了反托拉斯法的风险;而安东与赫拉德的荷兰飞利浦,则在两大集团的合纵连横中,绝处逢生。

  1912年,大难不死的飞利浦在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安东与赫拉德出售手中持股,各自获利约1,500万欧元。从当年那个摇摇欲坠的灯泡组装厂,到如今的富甲一方:那一年,安东·飞利浦仅仅38岁。

  飞利浦物理实验室:NatLab

  经过这场专利诉讼,让飞利浦兄弟意识到自己暴露在专利风险之中,寻思将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一个大型的研发实验室计划。不过,长久以来,飞利浦一直是一个以生产为主要竞争力的公司,要在一夕之间改变路线开始自己研发,飞利浦兄弟犹豫了。

  1913年,逃过了反托拉斯法风头的通用电气,推出了灌了惰性气体的新式灯泡,寿命更长,消耗的能源更低。前年安东偷回来的灯丝技术,立刻变成了“旧技术”。至此,安东与赫拉德觉悟到他们无法逃避与通用电气、西门子的技术竞争,决意放弃过去秉持的老二哲学,成立了一家专门研究物理与化学的实验室,邀请了莱登大学博学多闻的霍斯特博士(Dr. Gilles Holst)坐镇主持。

NatLab,1950年代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Philips Research的前身:NatLab(Natuurkundig Laboratorium,物理实验室)。在这个实验室里面,霍斯特博士和他的科学家们开始专注气体放电效应,发明了第一盏高压气体放电灯(也就是荧光灯),时至今日,气体放电科技仍然为飞利浦照明部门稳定贡献超过七成以上的营业额;接着,霍斯特意识到真空技术可以扩展到X-ray事业,奠定了飞利浦医疗事业发展的基础;此外,霍斯特博士也是当年固态物理学以及超导体现象的先驱,把人类的历史带入了电子时代。

  在这位出生于哈连的博士主持之下,NatLab发明了多极管,乃至之后的晶体管、无线电收音机、彩色电视机、以及光盘片。我们可以说,在NatLab以后,荷兰才真正变成一个研发与创新的强国。

  霍斯特过世后,他的属下整理了霍斯特博士管理实验室的经营方针。尽管过了将近一百年,我们仍能从中看出一代科学人的管理哲学,值得我辈效仿:

  1.尽可能雇用年轻的科学家;

  2.不要太过于关注细节;

  3.提供科学家们良好的自由发挥空间;

  4.让成员参与国际性的学术活动;

  5.在个人主义与组织纪律之间取得平衡;

  6.不以学科来分组,而是建立多个跨领域团队;

  7.让小组有独立发展的空间,但是也要求小组要对公司的未来负责;

  8.绝不允许过于细节的预算制度以及产品部门的经费限制来控制实验室路线;

  9.鼓励资深研发科学家转任到公司的产品部门;

  10.发展路线上,除了考虑到市场需求外,也要顾及实验室在学术发展上的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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