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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照明用电 收取情况将须公示

2005-06-30 作者: 来源:ledinside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近日,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自管商业小区非居民照明用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通知对市区各大商业市场、物业管理小区、企业自管小区等各类性质自管商业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居民照明用电的抄表、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该通知于7月1日抄见电表量起执行。

  近日,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自管商业小区非居民照明用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通知对市区各大商业市场、物业管理小区、企业自管小区等各类性质自管商业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居民照明用电的抄表、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该通知于7月1日抄见电表量起执行。

  通知规定,供电企业向自管商业小区收取电费的平均

  单价,即为自管商业小区向业户收取电费的单价。各业户的抄表电量与实际损耗电量之和即为该业户应缴费电量,实际损耗电量只包括实际发生的线路损耗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应按总表电量与各业户分表电量之和的差确定,但高压计量的自管商业小区最高不能超过各业户分表电量的10%,低压计量的自管商业小区最高不能超过各业户分表电量的7%;如果因公用设施和部分用户未挂表无法测算实际线变损耗电量的,业户分摊损耗电量,高压计量的自管商业小区按不超过各业户分表电量的10%确定,低压计量的自管商业小区按不超过各业户分表电量的7%确定。自管商业小区内未挂电表计量的非居民照明用电用户,其电费结算方式由自管商业小区与用户协商确定。

  通知同时要求,自管商业小区每月要将收取电费情况进行公示,其中用电价格、抄表电量、损耗电量等基本情况以及电力部门电费发票(复印件)、收取电费的平均电价计算过程等内容应在显要位置公示,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将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编辑:Z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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