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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邦照明两份招股书数据“打架” 是笔误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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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作者: 来源:大众证券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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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该段内容可以看出,横店控股、横店置业将持有的相关股权转让给横店进出口与横店控股将相关股权转让给金华德明、倪强、廖剑波,转让价格分别为1元/份和3.2元/份,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

  3月20日,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得邦照明”)将在上交所发行申购。然而就在其筹划IPO上市前,大众证券报“蔡方工作室”记者接到投资者何先生投诉,称得邦照明在“公司第六次股权变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先后两份招股书“打架”的现象。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两份招股书数据前后不一

  旧版招股书

  新版招股书

  根据何先生的指引,记者找到了得邦照明于2014年12月15日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下称“旧版招股书”)和近期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下称“新版招股书”)进行对比。

  旧版招股书“公司第六次股权变动”显示“2012年12月29日,横店控股、横店置业分别与横店进出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得邦有限15%、10%的股权作价1500万元、1000万元转让给横店进出口 (折合每份出资额转让价格为1元/份)。横店控股与金华德明、倪强、廖剑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得邦有限 8.31%、1.345%、1.345%股权转让给金华德明、倪强、廖剑波,分别作价2659.2万元、430.4万元、430.4万元 (折合每份出资额转让价格为3.2元/份)”。

  由该段内容可以看出,横店控股、横店置业将持有的相关股权转让给横店进出口与横店控股将相关股权转让给金华德明、倪强、廖剑波,转让价格分别为1元/份和3.2元/份,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

  而到了新版招股书,这一块价差却被“抹平”。新版招股书“公司第六次股权变动”内容显示“2012年12月29日,横店控股、横店置业分别与横店进出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别将其所持有的得邦有限15%、10%的股权作价4800万元、3200万元转让给横店进出口(折合每份出资额转让价格为3.2元/份)。横店控股与金华德明、倪强、廖剑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得邦有限8.31%、1.345%、1.345%股权转让给金华德明、倪强、廖剑波,分别作价2659.2万元、430.4万元、430.4万元 (折合每份出资额转让价格为3.2元/份)”。

  律师核查意见难以释惑

  近年来,证监会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要求“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明确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此背景之下,监管层对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意见》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在旧版招股书中,德邦照明“公司第六次股权变动”股权同日转让、价格却不一致的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给德邦照明反馈意见中要求就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差异的原因进行补充披露。

  查阅得邦照明相关资料,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现了相关回复:“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2年12月29日,横店控股、横店置业分别将持有的相关股权转让给横店进出口、金华德明、倪强、廖剑波,上述股权转让均按照3.2元/注册资本单位,不存在价格差异。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当记者将律师核查意见转述给何先生时,何先生表示难以接受:“招股说明书都是经过发行人、律所、保荐人层层审核把关的,很难想象居然会发生如此错误。解释感觉像是前面招股书是笔误似的,但笔误有错一连串数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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