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照明网首页| 绿色| 检测认证| 古建筑| 道路| 酒店| 店铺| 建筑| 家居| 办公| 夜景| 娱乐| 工业| 博物馆| 体育| 公共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 正文

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拒绝回收最高罚万元

大件事要分享到:
2016-09-22 作者: 来源:河北工人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此文章为付费阅读,您已消费过,可重复打开阅读,个人中心可查看付费阅读消费记录。

摘要: 9月21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强调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关内容,并提出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

  9月21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强调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关内容,并提出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

  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全省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处置企业。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节能灯和电池的生产者使用无毒无害原料生产节能灯、电池;同时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电池的回收容器。违反条例规定,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凡本网注明“来源:阿拉丁照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阿拉丁照明网,转载请注明。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及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对转载有任何异议,请联络本网站,我们将及时予以更正。
| 收藏本文
最新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本周热点新闻

    灯具欣赏

    更多

    工程案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