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销售假冒灯管 5商家被立案调查

2014-09-19 作者:阿拉丁照明网 来源:三亚日报 网友评论: 0

摘要: 近日,光明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举报,在解放路5家商铺里查获了2450支假冒的汾江牌卤钨灯管。依据相关法规,工商执法人员在对这些商家立案调查的同时,分别对他们作出罚款2000、3000、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光明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举报,在解放路5家商铺里查获了2450支假冒的汾江牌卤钨灯管。依据相关法规,工商执法人员在对这些商家立案调查的同时,分别对他们作出罚款2000、3000、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光明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接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人员举报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在解放路一商铺里,执法人员发现该商铺涉嫌经营假冒汾江牌卤钨灯产品,并现场查获涉嫌假冒汾江牌卤钨灯管1000瓦的87支、500瓦的88支。而在另外4家商铺里,执法人员也现场查获了2275支涉嫌假冒汾江牌卤钨灯管。对此,执法人员当即暂扣了这批假冒灯管,并对这5商家进行立案调查。

据了解,为了牟取利益,这些商家从非法渠道购进了这批假冒汾江牌卤钨灯管,其中500瓦的进货价为3.6元/支,1000瓦的进货价为3.8元/支,销售价则为4.5元/支。而市场上汾江牌卤钨灯管(500-1000瓦)的进货价却在5至6元/支,销售价则为8至10元/支。很明显,这些商家所销售的这批汾江牌卤钨灯管,不管是进货价还是销售价都明显低于市场价。经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鉴定,这5家商铺所销售的汾江牌卤钨灯管全部属于假冒产品。

对此,光明工商所负责人表示,这些商家经营假冒汾江牌卤钨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法规,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0元的,可以处25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工商部门决定对这些商家分别作出罚款2000、3000、5000元的行政处罚。

凡本网注明“来源:阿拉丁照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阿拉丁照明网,转载请注明。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及对其真实性负责。
| 收藏本文
最新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联系我们

  • 编辑:黄燕燕
  • 电话:020-38010241-1013
  • Email:news@alighting.cn
  • 传真:020-8527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