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摘要:
日前,天津市公布了《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提出,今后天津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使用节能环保照明技术和节能控制系统。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设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有关部门要科学安排功能照明的启闭时间,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分时、分路段控制方式。
根据《规定》,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主干道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根据《规定》,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户外广告设施等地都将设置景观照明。景观照明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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