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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2012-09-19 作者:阿拉丁照明网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 网友评论: 0

摘要:

  1998年我省城市照明电费开始实行省级统收统管改革以来,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基本解决了城市“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完善了城市功能,改善了城市环境,保证了人民群众夜间出行方便和安全。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全省城市(县城)公共照明约21万盏灯,总功率4.1万KW,年用电量1.32亿度,年电费7940多万元。省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机制、技术、资金等原因,不按规划和设计标准建设的照明设施,或管理不到位、照明设施老旧等问题较为突出,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加强。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完成我省节能任务,促进我省城市照明科学、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依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10〕92号)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城市照明领域全面推广节能措施,提高城市照明节能水平。

  二、工作原则

  城市照明节能工作要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实施,全面考虑照明效果、节电率和设备寿命等因素,注重整个城市照明系统的总体节能效果,贯穿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全过程,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不同节能措施,达到节能目的。[NT:PAGE]

  三、工作目标

  (一)以2010年底用电量为基数,现状城市照明每年节电5%,5年(2011-2015年)累计节电25%。

  (二)新建城市照明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标准,照度、功率密度值均符合国家规定指标。

  四、工作内容

  (一)关闭或拆除城市照明中不合理设置的灯具。2010年底前,对在无人活动的地段安装照明设施或无需安装路灯的人行道安装了路灯的,采取关闭电源,或拆除该路段照明设备,减少电能浪费。

  (二)对大功率灯具进行更换。2011年6月前,对超出照度设计标准使用大功率灯具的,将其更换为适当功率灯具。

  (三)更换低效照明产品。功能照明方面,2011年6月前,全部淘汰白炽灯、汞灯以及不节能镇流器等低效照明产品,根据道路等级和现场情况,将其更换为高压钠灯、LED灯、陶瓷金卤灯、荧光灯、无极灯以及节能镇流器等高效照明产品,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前提下减少用电量。景观照明方面,2011年6月前,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镁钠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的,要全面更换为LED照明。[NT:PAGE]

  (四)安装节电器。对下半夜城市照明供电电压超过235V的路灯供电线路,要安装智能型节电器,降低、稳定电压,保证路灯系统在额定电压上运行,以减少电能损耗,延长路灯寿命。各市、县要抓紧排查所有路灯供电点电压,2011年6月底前制定年度安装节电器计划,2011年年底完成所有应当安装路段节电器的安装工作。

  (五)全面建设照明监控系统。建设城市照明监控系统,使开、关灯更科学合理,避免电力浪费。同时把城市照明监控系统打造成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平台,减少管理人员夜间巡灯、值班,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大量人力及其它资源的浪费。2011年年底前各市要建立城市照明监控系统,2012年6月前,各县要建立城市照明监控系统。

  (六)加强路灯维护管理。每年定期清洗灯具,减少光效损失。同时,组织技术人员对属地公共照明设施全面、详细地进行排查,建立城市照明台账,对每条道路照明单独进行用电统计和计量考核,跟踪用电及节能情况,将节能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一条路和每一栋楼(景观照明)。

  (七)高标准抓好新建城市照明节能工程。新建城市照明项目,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设。城市照明工程应按规定单独招投标或编制单项标书,要对设计、施工和保修提出专门的技术要求,确保新建城市照明工程100%达到高效节能标准。所有景观照明采用LED灯。在经济和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采用太阳能、风光互补等新型光源的灯具。[NT:PAGE]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各市、县要尽快制定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辖区城市照明具体节能任务,测算所需费用,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倒排任务完成时间。通过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县于2011年1月28日前将本市、县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市、县政府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节能服务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由节能服务企业出资进行节能改造,选择节能产品。省政府对因节能改造所减少的电费不进行核减,市、县政府可用于支付合同能源管理的费用和维修经费的补助。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对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另外,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出台《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后,对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省里标准奖励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长效机制。一是严格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不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二是城市照明项目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强化对节能指标的审查,禁止超标准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或未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实施的照明设施建设项目,不予电费核定。三是对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看其建设是否符合设计和节能要求。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其新增电费不予核定。

  (四)加强指导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加强对各市、县节能效益的评价、考核,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县予以表扬,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完成不好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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