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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灯专利侵权案落定 华体灯业维权成功

2012-07-30 作者: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正伟公司侵害华体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正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体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予以赔偿。

  7月11日,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诉四川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侵害玉兰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正伟公司侵害华体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正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体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并予以赔偿。

华体专利产品-人民南路实例

  华体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灯(玉兰)”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09818.7。该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受到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后来华体公司发现正伟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以实物陈列、画册宣传以及展会展出等方式许诺销售与华体公司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华体公司的权益。华体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2年5月8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1、正伟公司擅自在其公司大门右侧安装与华体专利产品相似的灯具构成了对华体公司专利权的侵害;2、正伟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中印制和华体公司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构成了对华体公司专利权的侵害;3、正伟公司在第十二届西部灯具会展上展出与华体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构成了对华体专利权的侵害。法院认为华体公司系名称为“灯(玉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正伟公司未经华体公司许可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与华体公司玉兰灯专利产品相同、相似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华体公司的专利权侵害。

  2012年7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华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许诺销售ZL200930109818.7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合理开支9050元。

  如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额交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承担。

  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坚持自主创新,强调文化定制,尊重知识产权,并极力塑造成为受人尊重的城市照明领跑者形象。在维护自主知识产权上,华体公司坚决弘扬诚信精神,对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产品坚决抵制,对欺骗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决打击,积极净化产品市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华体公司同时呼吁照明行业各企业、商家,在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的同时,还应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不法行为应拿起法律武器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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