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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证简介

2012-06-09 作者:岳文敏 来源:阿拉丁分站 网友评论: 0

摘要: 为推动中国照明事业健康发展,经中国照明学会申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4月将“照明设计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证

简 介

为推动中国照明事业健康发展,经中国照明学会申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4月将“照明设计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2007年10月,中国照明学会获得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设立了全国唯一获准从事“照明设计师”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站。

在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的指导和扶持下,学会积极承接政府社会职能,完成了《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审批工作,组织了“照明设计师”培训计划、大纲、教材的编写,培训师资的认定,培训基地的选择,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目前,中国照明学会在北京、上海、广州分设3个培训站,负责对所在区域的照明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为满足特殊区域对于照明设计师培训、鉴定的要求,经申请并经中国照明学会授权,可临时性举办助理照明设计师、照明设计师培训班。经培训,满足鉴定条件的学员由中国照明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并对鉴定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1. 职业定义:根据空间的功能性质,对室内外光环境进行综合设计的人员。

2.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3. 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4.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计算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视觉、听觉正常,色觉敏锐。

5. 基本文化程度: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6. 培训要求

7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院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照明设计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照明设计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照明设计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8. 培训教师:培训助理照明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照明设计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照明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照明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9.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为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为满足教学需要的计算机房。

10.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职业名称:照明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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