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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广告显示屏存在的监管盲点及解决之道

2012-02-16 作者:LEDth 来源:新世纪LED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LED屏可以方便地随时发布或者调整广告内容,且播放广告时画面不断滚动,给执法检查带来了难度,特别是发现违法广告时,难以取证。就算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当事人也可以迅速的删除掉,自然给执法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不得不说2011年,LED是个大热门的话题,赚足了口水,赚足了人气。至于钱有没有赚到,这个就不好说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LED电子显示屏已越来越多的运用于广告行业。近年来LED户外显示屏广告数量的快速增加,其中有一部分是广告经营者设置的大型LED显示装置,还有一部分是经营者在自己经营场所外自行设置的小型电子显示屏。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户外发布电子显示装置广告需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政许可。针对LED屏不同于传统户外广告的特点,工商部门应积极探索科学的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推动户外LED屏广告从无序到有序、从量多到质高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在监管的这些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的,有人说管理上有很多困难,那么关键问题在哪里呢,又难在哪里了呢?

  存在监管盲点:

  目前工商部门仅仅对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设置的大型装置所发布的内容进行过相关的管理,而对经营者自行设置的电子显示屏上所发布的内容还没有监管到位,面临着管理缺位的风险。目前还有很多小型LED显示屏广告没有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无规范性文件管理难。目前,对如何设置LED电子显示屏、设置标准还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文件,这就造成部分拥有LED电子显示屏的市场主体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发布各种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户外广告。

  违法发布广告查处难。LED电子显示屏可以通过声、光等音频、视频效果发布大量信息的户外广告,部分广告经营者利用这一商机,经常超报批范围、登记期限发布商业广告,甚至发布一些虚假、夸大、违法的户外广告,扰乱了对广告行业的正常监管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但由于其广告内容更新快,对其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取证,导致对其违法行为查处难。

  多头监管定责难。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单位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牌所有权除广告公司经营设置的外,其余主要归电信、邮政、交通管理、民政等部门拥有,而户外广告内容归工商部门审批,城管部门在同意经营者设置LED电子显示屏时并不告知工商部门,这就给工商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

  存在执法难点:

  LED屏可以方便地随时发布或者调整广告内容,且播放广告时画面不断滚动,给执法检查带来了难度,特别是发现违法广告时,难以取证。就算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当事人也可以迅速的删除掉,自然给执法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加强协作,联合监管:

  LED显示屏广告管理工作涉及面广、范围大,应加强与城管、新闻、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领导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有效监管。以完善和扩大广告监测为基础,以落实告知、通报为主线,以强化行业自律为重心,以推动部门联合监管为保障,逐步建立规范化、立体化、全方位的LED显示屏广告监管新模式。

  建立ABC等级管理制度。对使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户外广告,应出台规范性、可操作的法规、规章或文件,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对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户,建立ABC等级管理。A级:一年内没有发布任何虚假违法户外广告,对发布的户外广告及时到工商部门登记的;B级:一年内发布轻微虚假违法户外广告和发布的户外广告未能及时到工商部门登记,经责令整改后,能按期整改到位的;C级:一年内发布严重虚假违法户外广告和发布的户外广告未能及时到工商部门登记,经责令整改后,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对评定为A级的经营户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户外广告诚信单位”牌匾;对评定为B级的经营户按照户外广告要求适度增加巡查频次;对评定为C级的经营户除加大巡查频次外,要建立违法行为台账,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发布或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行为,严肃查处。

  加强监管单位之间的协作,实行齐抓共管。各县级户外广告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监管信息告知制度等一系列可提高协作力度的规章制度,通过加大协作力度,改变多头监管现象,互通有无,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及时惩治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群防群治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群众担任义务监管员等措施,共同参与对虚假违法户外广告的监管。

  建立自律联盟共约。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赚取最大利润,因而不能一味地抵制其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户外广告,要做好引导、教育工作,让其认识到赚取经济利益和合法发布户外广告可以“双赢”。工商部门可以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自律联盟,用组织的力量来监管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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