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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工伤?

2007-07-04 作者:admin 来源:金融界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通过对以下案例的分析,对工伤有一个新的认识。

问:王**在上班,出家门不远碰到了一辆车上(此车停放在家门口,未开动),当场死亡,责任王**也得承担一部分,公司为其投了工伤保险,想问一下,在这起事故中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支付什么费用?

律师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造成伤亡才能认定为工伤。

先分析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很显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在路边发生事故,我认为也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那么工伤保险条理中所指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又是何指呢?《工伤保险条例》起草小组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工伤保险条例〉问答》一书第25题(“怎样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问答中,起草小组认为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因此,从其立法本意来说,主要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种人文关怀,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应当认定王某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综上,我认为王某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未为其购买保险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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