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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产品使用多喜爱商标遭诉讼

2007-07-31 作者:admin 来源:中华纺织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长沙市民陆先生在自己商行的灯饰、招牌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多喜爱”商标,结果被多喜爱(湖南)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多喜爱”系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效力为由支持了多喜爱公司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民陆先生在自己商行的灯饰、招牌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多喜爱”商标,结果被多喜爱(湖南)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多喜爱”系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效力为由支持了多喜爱公司的诉讼请求。

  了解到,两年来,长沙中院已经认定驰名商标8个,依法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灯饰产品用上“多喜爱”

  陆先生自2005年9月开始在其经营的灯饰、招牌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与“多喜爱”相同的商标,2006年8月,多喜爱公司发现此事后,向陆先生提出交涉,要求其停止使用,但陆先生仍继续使用。

  多喜爱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起诉书称,多喜爱公司自1999年4月注册登记成立时起即使用“多喜爱”字号和“多喜爱”商标,研发、销售床上用品,已持续使用7年。陆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带有“多喜爱”字样的商标标识,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陆先生则表示,虽然自己在灯饰、产品宣传册、门面招牌上使用了与“多喜爱”商标相同的标识,但他经营的商品是灯具,与“多喜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不类似,因此不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驰名商标具跨类保护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多喜爱公司主营床上用品及家饰品,自成立时起就在公司产品上使用“多喜爱”商标,2000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438006号“多喜爱+图形+英文”组合商标。

  “多喜爱+图形+英文”组合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法院认为,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系驰名商标,因此具有跨类保护的效力。陆先生在其销售的灯饰及门店招牌、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多喜爱”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损害了多喜爱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陆先生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判决其停止实施侵犯多喜爱公司“多喜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两年来认定驰名商标8个

  据有关人士介绍,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将受到特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我国的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通常由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但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二者效果相同。

  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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